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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4篇

时间:2023-04-30 18:20:06 浏览次数:

篇一: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校园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建设工程的管理,充分合理利用学校资源,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履行相应集体决策程序。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有关管理规章,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三)坚持过程管理原则。根据学校整体建设规划,遵循校园建设与管理程序,加强过程管理。

  (四)坚持质量和安全相统一原则。保障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五)坚持廉洁高效原则。建立健全校园建设工程廉洁和监督制度以及制度措施。加强对校园建设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努力实现工程高效优质、干部廉洁的双优目标。

  第三条

  学校校园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项目进行论证、立项。

  (二)组织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实行工程合同管理。

  (三)对基建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校园建设工程计划的完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基础设施、室外道路以及装饰工程、绿化工程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校园建设工程由学校党政统一领导,校长对校园建设工程管理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校园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标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园建设(维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法律顾问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为学校主管校园建设工程日常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建设与土地规划管理的法规政策,严格按照校园建设程序和规划开展工作。

  (二)编制校园总体建设规划和阶段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合理规划、开发、使用和保护学校的土地资源,负责学校权属土地内的拆迁工作。

  (四)负责学校房屋、道路、水电、绿化、天然气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建、设计、监理、验收等工作。

  (五)配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做好校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学校污水处理、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

  (七)负责教学区公共用房(实验室内维修除外)、体育场(馆)、会议厅(室)、学生宿舍、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维修及校内教职工住房(忠诚公寓、琴园小区等实行物业化管理的教职工住房除外)的公共部分的维修。

  (八)负责校园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及时收集、整理、编制、移送由建设工程形成的一系列文件、图纸和资料。

  (九)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校园建设工程(含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的立项程序是:

  (一)基本建设项目: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等,提出校园建设工程的建设意向,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二)校园环境与基础设施等维修项目:校内各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维修意向,经学校建设与管理处审核汇总,或由校园建设与

  管理处直接提出维修意向,报分管校领导,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经校园建设(维修)领导小组、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实施,校内单位自筹经费的维修改造项目,可以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三)一般在本年度申报下一年度所有校园建设工程的计划,并列入该年度学校财务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项目,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增补立项手续。增补项目应从严控制。

  (四)凡未办理立项手续的校园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学校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八条

  校园建设工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开工的原则。

  第九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要认真做好校园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手续。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扩大初步设计要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用户)及学校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学校批准后,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在校园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要依据国家造价管理政策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校园建设工程的变更。确需变更,应认真执行工程变更的相关制度。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招标控制价,配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依法严格执行工程招标制度。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及10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应到政府指定的招标平台公开招标,其他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价、议标、协议供货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

  第十八条

  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根据学校授权,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或校长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责任人根据工程情况执行两级管理,即现场施工管理和项目总负责。每个项目应指派1—3名现场管理人员,代表学校对施工项目实施工程现场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主管工程项目的学校领导与职能部门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负责管理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十一条

  合理控制工期,工期要服从工程质量,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免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严格履行合同管理制度,依法按程序订立并严格执行合同。校园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包括明确的履行担保和违约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实际需要,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提出变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解决方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签字确认,有跟踪审计的项目还需审计单位签字确认。

  若合同变更增加经费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报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万元以上的,报分管校领导,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经校园建设(维修)领导小组、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监理制度。单项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度。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要依据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情况进

  行检查督促,如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约合同规定职责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园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工程材料必须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经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方可使用。建设方任何人员都不得自行介绍或指定材料厂商(或材料经销商)。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已竣工的现有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相关部门在施工前须经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否则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基、钢筋及混凝土、线路管网等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学校建设与管理处应当组织地勘、设计、施工、监理和政府相关监督部门及校内使用单位对完工的校园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校园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校园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

  的文件;

  (五)整套基础设施和节能环保工程竣工资料;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校园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要责成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与相关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实体和竣工资料等交付手续。质保期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会同相关使用单位签发质保合格单并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园建设工程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效益。

  第三十三条

  校园建设工程资金管理的职能分工是: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及建设资金的使用;审计处负责建设资金的审核;财务处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工作,掌握工程进度付款计划,对工程建设提供财务服务,按期完成建设财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及其它投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校园建设工程的资金管理主要是建设项目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工程款和待摊投资支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按合同规定执行。若修改合同付款方式,则须报校园建设(维修)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并签订修改部分的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校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审计处负责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及时准确提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造价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切实预防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四十条

  加强纪检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学校校园建设工程的监督,对存在吃、拿、卡、要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或对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对校园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严格审计。

  第四十二条

  加强社会监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的施工现场,将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xx省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省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0年)〉的通知》(x教职办〔2020〕x号)、《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重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x教财〔2016〕x号)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主要支持31所基础条件较好、办学定位准确、产教结合紧密、发展潜力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开展建设。项目学校要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核心,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和质量评价模式改革为重点,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创新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手段为保障,切实突出学校特色,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项目建设,使项目学校成为全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骨干、引领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

  项目建设坚持“省上引导、以市(县、区)为主、行业参与、校企合作、学校实施”的原则,采取省、市、县(区)、和项目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市(县、区)管理为主体。同时,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和支持项目建设。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项目建设须以学校为主导,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合作开展服务。

  第四条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按照“学校争取、市县支持、省级奖补、社会参与”的方式筹措。项目学校要积极争取财政、企业、社会等方面投入,拓宽建设资金筹资渠道,增强自我建设能力。市(县、区)要落实办学责任,加大支持力度,教育投入统筹用于项目建设;省级统筹国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等项目采取奖补方式予以引导支持。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规范要求和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统筹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二)组织专家复核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及项目建设进展报告等;

  (三)协调、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验收挂牌、成果推广等;

  (四)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学校拟定的绩效

  目标和任务,收集、汇总项目学校报送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的项目建设工作,督促项目学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参与项目学校实施的绩效评价,对项目学校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论证并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项目学校是项目建设实施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进行日常管理;

  (五)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撰写并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六)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项目分A、B两类建设,分档支持,建设期满分类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实施项目学校的A、B档次调整。

  第九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二年,期满后,省教育厅组织验收,主要验收以下内容:

  (一)预期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主要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资金实施专项管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津贴、补贴、奖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的设备购置应纳入地方政府采购,并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学校应将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未按时验收;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教育厅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情况和使用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八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2021年3月1日废止。

篇三: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达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修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维修、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维修修缮项目包括50万元以下的装饰工程、绿化等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应对基本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对教育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是大竹县教育局。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审核市教育局所属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审核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指导学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和协调处理学校基建工作中有关问题等。

  第八条

  学校行政对学校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具体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财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校基建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

  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工作,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建立责任制,学校基建工作的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是建设工程项目第一与第二责任人,对该此项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探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学校建设项目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学校应及时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校区)进行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改扩建的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划进行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要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保证校舍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的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由学校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

  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

  第四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学校必须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预算)。

  第二十条

  建立招标代理制度。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监理单位的招标一律实行招标代理制度。市教育局建立招标代理单位、预算编制单位中介库。招标代理单位、预算编制单位实行轮换及淘汰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报送达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具体方法按照《达州市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集中公开招标实施办法》实行。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内的修缮项目由项目学校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内的修缮项目由学校组织公开招标;具体方法按照《达州市学校(单位)修缮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评标小组,由学校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评标小组的成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学校参加评标人员不得超过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评标专家由招标管理部门根据评标专业技术需要,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技术评标专家占评标小组成员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具体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按照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或由学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维修项目招标按照《学校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学校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学校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项目学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保证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第二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第二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六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全面贯彻“坚固、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规范装修标准,推行限额设计。装修标准一般采用中档标准,主要材料的选择档次为中档适度偏上。

  第三十二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阶段造价控制,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全工程造价控制。学校应对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竣工实行三阶段造价实行动态控制,在项目基础、主体、竣工验收后

  的十四天内分别提交基础、主体、阶段结算;如对上阶段造价超出较多的项目,将在下阶段采取降低装修标准、减小规模的方式,控制项目总造价。

  第三十三条

  应遵循公平、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施工现场签证包括:现场技术核定、材料签证、其它现场签证、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强化现场技术核定制度。施工单位提出技术核定单后,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签认后方可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学校还应征得市教育局书面批准。

  第三十五条

  加强材料签证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未明确定价、定规格、定品牌、定产地厂家“四定”的材料、超出招投标文件约定风险范围的材料、施工期间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应调价的材料以及建设方认为须签证的材料的签证管理。

  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七日将预购材料清单提交现场代表,由现场代表认可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范材料签证,材料签认价格参照建经信息和市场价格,并参考3家以上厂家的价格。材料签证必须注明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材料供应时效、价格,签证价格签认还应明确采管费、运输装卸等相关费用因素。现场签证要及时签办,不应拖延或过后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者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三十七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及竣工决算管理。项目竣工后28天内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由项目学校与监理单位组织初审后由市教育局提交给市财政局审定;修缮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由项目学校与监理单位组织初审后,提交给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计处组织审定。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资料的提交内容和程序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修缮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资料的提交内容和程序,具体办法按照《达州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洪教计字(2003)4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实行估算、概算、决算控制。一般概算在估算30%幅度内允许调整,决算在概算10%幅度内允许调整;如存在基础特别复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应及时提交专门调整报告,待调整获得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未获市教育局或者其他部门批准的超额投资由项目学校自筹解决。

  第七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设工程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2、工程概预算及批复文件;3、招标文件;4、合同文件;5、图纸会审记录;6、工程竣工图纸;7工程设计变更、8、甲方签证;8、工程结算书;9、工程量计算书;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施工组织设计;1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14、工程

  开工、竣工验收报告;16、学校施工日志;17、施工图纸;18、投标文件;15、其它资料(含甲供设备及材料证明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归档具体要求。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设计变更,要求分专业按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设计变更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同时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确认,与竣工图相对应。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归档文书要求。工程签证,要求根据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每一页要求有统一的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简图,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的内容、份数和页数,并且对所有复印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所有资料应保证一式三份。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八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干干净净做事谋发展,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基本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结合学校基建工作的特点,为基建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各种工作条件,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工作先进、取得优良业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坚持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学校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追究办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基建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校;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依法严格,全面覆盖。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决策工作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记录在案等。

  第五十条

  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基建重大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设备或大批量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采购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责任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群众对学校基建工作的监督。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监督工作由监察、审计、财务、基建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采用参与、询问、检查、调查、追究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根据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项目学校缓拨或停拨市级建设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篇四:学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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