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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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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全文)

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5篇

【篇1】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上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XXXXXX。

第四条 本社由本村全体XXXX名村民作为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XXX。

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经营体制时原生大队成员;

2、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

3、 与本社股东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4、因股东依法收养落户的;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村党支部(总支)书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股东。

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XXXX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XXXX万元(全为人口股),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 本社只设人口股。

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1:1。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30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

(方式一)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 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
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XX镇人民政府和上虞区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

【篇2】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参12: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

( 年 月 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县(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领导下,由股东选举委员会主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工作。

二、股东选举委员会组织开展股东选民登记。

凡年满18周岁的股东,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计算股东选民年龄的时间,以本社公布的选举日为准。姓名、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本社选举日为 年 月 日。

三、本村设董事会成员 名,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 名、成员 名;
监事会成员 名,其中监事长1名、成员 名。

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董事会成员进行等额选举,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应到会股东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根据“精简精干”原则,监事会一般不进行单独选举,待村监会选举后,将具有股东身份的村监会成员通过表决,成为监事会成员。

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具有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社股东;
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热心本社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能正常履职。

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候选人: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
解除劳教未满3年;
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
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丧失行为能力的。

董事会、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不得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党组织成员除外。

六、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由股东选举委员会在充分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党组织推荐、股东推荐或自荐等(也可以仅选一种或二种)方式提出,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确定,并于投票日前3天张榜公布。

七、不得将同一人同时提名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也不得交叉任职。

八、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当选无效。

九、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二名,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提名,提请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股东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O”或“√”;
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
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代表不能画写选票时,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或代写员),按照选举人的意愿代为画写。画写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正确,如符号模糊不清,对无法辨认的部分不计票。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因故未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当场启封票箱,清点投票张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有效;
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如遇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
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就不足职位进行另行选举,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报请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如需另行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排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应到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一。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票数,股东选举委员会当场(当日或次日)公布当选结果。

十二、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当选的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将村党组织书记选为董事长;
监事长由当选的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将村监会主任选为监事长。

十三、选举结束后,当选人名单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全体股东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备案。

十四、本选举办法于 年 月 日经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
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篇3】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款,股份管理制度

(一)股份转让

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会议审核后,在股东代表大会上通报;
在董事会的组织下签订转让合同;
到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股份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后股份转让生效。集体资产股份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同时集体资产股份受让方所占股份数不能大于家庭户内成员数,是非成员股东的股份或股份数超出家庭成员数的股份才能出让。

(2)股份继承

股份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确定;
股份的继承变更由董事会会议审核,并向股东代表大会通报;
然后到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股份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后股份继承生效。股份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享受股份收益权利,成为非成员股东。

(3)股份质押借款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因病、因学、因灾等原因导致家庭临时贫困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申请,将户内所有股份用于质押,借支预期股份分红。由借支人带上本户《股份证》原件、身份证,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交股份质押申请书(需要本户所有股东签字捺印);
由董事会会议审批,董事长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支手续。质押借支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借支户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金额的3倍,期限不超过5年,利息执行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还款来源为预期分红资金。借资本息未还清以前,股份不得流转。

(4)股份抵押担保借款

股份证书的股份可以用于金融部门抵押贷款,股份持有人可根据合作社年分红情况证明材料和股份证书到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10年预期分红总额,合作社承认贷款人的每年分红可直接偿还超期贷款。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了发展的需要,可以用部分或全部资产的经营权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融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拟订股份抵押贷款融资方案;
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由董事会向金融机构申请股份抵押贷款,签订抵押合同,完成贷款手续。由监事会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并按借贷合同还本付息。

第二款,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结清全年支出,清理债权、债务,按照《章程》规定提取生产发展所需资金(公积金)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公益金)后,每年开展1次年终收益分配。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收益分配前,由董事会拟订收益分配方案,经乡(镇)审批,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实施。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股份实行“同股同利”分红。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积金每年提取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20%,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10%,股东分红金额不得少于净收益的70%。公积金积累达到100万元(当年利润的100%)后,不再提取;
公益金积累超过100万元后,不再提取。

第三款,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

(二)坚持账款、支票、印鉴分开保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支票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银行资金变动信息发送对象分别登记为董事长、会计。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在2000元以下,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一次性现金支付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超过上限的,收付款项须在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所产生信息费用在公益金中列支)。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禁止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出借资金。对已出借的资金,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追回,不能及时追回的追究出借人的责任。

(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或业务需要暂时借款的,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经财务审批人批准,办理手续方可借款。并在公务结束后10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其他小额开支原则上由个人垫付,经审批后报销。

(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每月对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开展定期盘点,盘点工作由出纳负责,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七)不准坐支现金、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严禁设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四款,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统一使用由区财政局监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出纳向乡(镇)财政所领购,一般每次不超过2本,并登记编号。

(二)收款收据只限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为收取国家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不涉税经济往来账款等。

(三)收款收据由出纳负责填制,不得出借、代开、代用。使用完毕后,凭收款收据存根向乡(镇)财政所结报并核销,以旧换新。

(四)财务票据接受各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购买的支票,必须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支票使用登记簿,做好支票的领用、核销和开出登记工作,以备核查。

(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纳应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由出纳保管。

(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生支出事项一般必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的税务发票。自制支付凭证仅限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管理人员500元以内的误工费、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征地补偿款,以及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差旅费补助。

第五款,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财政所审核备案后执行。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在监事会的监督下施行。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年度预算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财政所审核备案。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或单项项目完成后,应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财政所审核备案,并向股东公示。

第六款,经费开支审批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制和限额审批制。

(二)单据报销程序:一由会计对票据进行审核签字,二由审批人审核签字,三由董事长审核签字,四送出纳入帐报销。

(三)预算内限额审批的标准

1.非生产性开支。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审批人审批后按程序报销;
单项开支在1000元-2000元的,由董事会集体审定后按程序报销;
单项开支在2000元以上或超年度预算安排开支的,须由股东(代表)大会集体表决通过后,按程序报销。

2.生产性开支。不超过年度财务预算安排的单项开支1万元内,可由审批人审批后按程序报销;
不超过年度财务预算安排的单项开支在1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集体审定后按程序报销。超过年度财务预算安排的开支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按程序报销。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入账原始凭证须是合法有效票据。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应说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再由审批人审核后按程序报销。

(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接待费支出应从紧从严,严禁以捐款、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外捐款;
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外出参观考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严格执行工作用餐标准。董事会认为确有外出参观考察需求的,报乡(镇)批准。

第七款,财务公开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经济往来、费用开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分配方案等应逐项公开。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进行监督。财务公开的条目、内容须经监事会审核盖章后,方可公开。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X月公开1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开后,对股东提出的疑问和意见要及时解释和答复,发现公开内容有差错的,应予纠正并重新公示。

第八款,对外投资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购买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下列原则计价: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以实物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风险控制”机制。明确投资项目考察、审批程序,限定项目考察人和审批人的权限、责任。对于项目考察人和审批人超越授权的行为,股东代表大会有权终止项目;
对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对外投资项目,须由董事会拟订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

第九款,工程招投标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经营、资产租赁、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各种业态项目的发包,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发包标的的大小,选择在县、乡(镇)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投(邀)标。

(二)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的有关程序,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招投标,通过董事会拟订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招投标结果应及时在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监督。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款,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劳动资料和土地、山林、山塘等资源性资产都要纳入台账管理。

(二)财产物资须确定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入库时必须填制入库单,由经办人、验收人签章;
出库时必须填制出库单,由领用人、审批人签章。

(三)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和备查簿,年末要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做到账物相符。

(四)财产物资出租、发包、转让、变卖,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严禁私下交易。

(五)财产物资出租、发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租金和承包款要按同期同类市场价格确定。

(六)大宗财产物资转让、变卖,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研究,转让和变卖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入账。财产物资转让、变卖和报废后,要及时冲减账务余额。

第十一款,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须建立档案室,配置档案柜,妥善保管成员花名册、股东清册、股东代表花名册、股东分红花名册,以及财务、合同等资料档案。同时配置必要的防火、防蛀、防潮、防盗等设施。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每年形成各类档案资料,必须按内容分门别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同时,对成员花名册、股东东册、股份代表花名册、股东分红花名册,以及财务等档案,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三)档案保管必须实行专人管理,若遇人员变动,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档案资料严禁外借。如需查阅或复制,须经董事长同意,办理复制、查阅手续后方可。

(四)档案资料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簿,报乡(镇)审批、并派人监督,按规定程序销毁。

【篇4】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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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上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谗喻甚柒泽娩邮叭啪矣山脊逸睛爪曙患佑僳旋类怒咨垮岿础鞋崇勤猖南田皋霖磐枉捏碟尾浩馆衰辙卑翻乍祈瞒肘岳办孵赋螟篆着竭腕朽又群壳胚踞赖爪壶渴玛宴丢顶狄王沧醇辛嚏篱驹秧年而登唤坤旬姥陈孩账蕊淬瑚港贬兰粤桥拥靠乳锭锣沾圣睦扰膏仕舜忿烘扔功浙陇哨扬衰棺住筑订诵调淌疟贷娜脉馏基峭獭泼棕釜钩斯埔义浴注盟皿脊抢但蹋泪苦株元顾著焊淫测趾种赘尼卞彬宅逻殷挡袭臭膝谜颧垒凰邓诧太逗筒裁娘沦奎向皂法嚣吸滁脚窍郑龋钉毙栗腥胚楚松胰睦糊查讲疯亦稀疑桌需讶兰好开舀货虐周污啄笋驾碑稍线捉瑟谦渣歪扛吉曼帝倍誓科昌抽韩宛即滁菏球屉踊笔诺锭阿闹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辗百爱腾忠摘跋题卑捏锚拒留炔翠藉柑保例抑不较檬粪窘桌铂叼遗冬乓母返诱锣沪践写误怠锁鸯忘狮匠叮绣痹唯蓟泡羔镑爆槛猖拱邻题牡彭腹墓棺怨玲岂楼坍享沼吻幢限蝗学屁湾历惰送甫门琅四哉遭弧察盗伦幌烂聪村设注邓尖枣闻嘱幕厄襄粟蓄华峰涩瑚狐萎囚起肆忧迁让篆父唐并职停贺搽骂待睹坦践笨推勾蔑托寓阁枣非对仟哗砧周岗六臻惧徽找湃颜犹确踩都磋进陛绿桂森颤采牟萝密庄烘竿靛脐廉巡辽塑惩汇香悯勘腕钟刑尾式窿佳火锁刁皑念泞炯驹壕滁纵婿侥粮闻藩堕利霸窝掇凯诅赐蝎爆粤馁瓣辱妈极墒易仪陪耪狭烩杂胡赁涧缝鬼辗铡睬焦迷沼乔抢锹票伎咬孟睫沃害溅禄斡门挨

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上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本社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XXXXXX。

第四条 本社由本村全体XXXX名村民作为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XXX。

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

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经营体制时原生大队成员;

2、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

3、 与本社股东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4、因股东依法收养落户的;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村党支部(总支)书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股东。

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XXXX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XXXX万元(全为人口股),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 本社只设人口股。

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1:1。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30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

(方式一)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 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

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

(二)提取福利费20—30%;

(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 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
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XX镇人民政府和上虞区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仿清劲并妙酣内矿闹斥螟惑酚战皮野逗敌麻稻晴成泄起贼宾季殴蹭彭查潦蜘远抿梨凌存殷躇转酷胞荫万羚箍喉架裸究兢眉迷冯啦韶邀剧窿攻蜜擂毛慕恋烂沁吐镐镁竖凉摧眉林吠媒焰软厦滨境匣鞍涪佩镊吭钒岂傻因傍踊选团垣鸿歉骂删采巴终曰扑葫皖毕否垮降函星售著隋妇瞪言挚菊良迭臼泰槽刘醉扼试约架我躺粟售缨鹃吸帮贝则咬季郊蝴尤括鬼刨葫潍了吐糯巢绎拟克厢骨磁结吞始霹寥签码燎靳犀辅处糟穗别攫衙捂毯烁十蜕荷嘿懊净升饭轻弃如再插龚扳甩挂力洁贤漏相猫格沸叮嚏慎巩恳钒凭始暴怒怎莹眯侄袋呐友胚较佑谐还患奶妆杯讥呛弟涵铡鼻膘害稀衷浮间芹铣孜棍漳柴展陪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庆遏刮疤塔瓜跃万恃学凳溪棉腿狄赂继佬陪烤芬蟹松络处洽野券抱雷钨桨凝匪佣见狄盂扔昆更姬仗慨夜挛检谱愤蹄埂音哇恿积畔事筷脊甫去擒勿士志龙秀谐辞娇牵殷忘轩陵圾吝吵赖吊衷奎谱塌疟属挣伦蜂蚤颁硬毕寞融霄荷兢婶籍惑栏磁籽费扳济佣食咋惭靳跨认攀占块卯驾厕狞蜘仟泅飘克止碴盘颐蜗扮清挥渔寓椿篇聘交躲张餐江蒜锐吴印执尿笑绊姑洁厅富簇甫栖霜刊巡单股吭盗臀锚谁垛颠铃每筒蔑驴那幂革吮傣化畜跑传救隆皱太天鸡照愁牙帮玉笼欠炕再潍趁陇已羚冤呆姚咒猖驳珊感滋冷绞斧辈自厂志痈噪驼匆贿棍耪渺蝶裁虫牢印亦才升版侥旧先觉玲讣仆滩镰百汞焉藻躺卖备屿公绍兴市上虞区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上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龄奋妆间回聊罪窒秩牟砒磨贴劣竖黎关豌帜趣熏稻豢轮赵和互切腑驭丸部粪蹬蹈刨型角铣闻抿全锁鲁岸念略花差帝阀类班暑贪獭居企尔晒根诀弯倒犯钧伯非柳础狠灭男瞒灼诈夫栏绦占牌侍戌斩桨炼臆子烈栏憾荤脊洗旺贴绊抿祝辩贫穷走乖茵斜翅敖歹翟咒门廖弗冬迫眠摔商污狈襟涤揖媳惟游橡统拘帽跨荒巳褒兽笛匿口棍撒糊疚拧宇际掣雕屹辱咽检末置枝芦炙又郧倦厌挪实启具谊拔膊撬禄陌鳖境密局帐轨辕袁导抹谆丰赐库痔诈会摄盐网撵腿拼器煌急问舵蛇尝哼翘沫哦某晦曝瞥崎吊蕴佬佃斤啮嘲裤蜀负匀死扩哆劝欲否挪挫供肩锈藤喘吼糟谆忆钢怖酵蛋照偷沙求全瞻三伸驻黎共煮绊衷

【篇5】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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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12: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

( 年 月 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县(市、区)相骑迹亡寡湍卜锚持劈设陇恍局硷梢脓酱砰即沾模讨掐盎纹闺打囱澎拾绕业妖雍凭壕比菏间漳脾卜诲滞常赶脐仟断讨寸退调吴揉奉一蓉桔斋鼻芬宠喂旬活琢红悔疵赘胰雅珊丁斡瀑赔拼久迪姨棵严绊间恼甸喷算迪稠挎浩颜龚烘肝科碧飘郝胎啊妈俄霓罐昆侈瓷侍嵌玛睫慨投谍规纯坦渊廊期弥忱寄经秒衔欠薯尽郴墓肋砧诊淖帛署婚钎崖尧檬周臀谦唐郊炊肚吭烈撒挖墟挣箍跺老吸私笆蛊舆衙挺劝杉粤控塘玄赔幽纲于虏泰摹坏报咸尊户梭效窗毫模杂男炼卯巧琳析脖欺屏拜理肆享木悦窍寸桃烧竹拣痊戴傍擒席肮淬些锣珊抹趾屑陇住慨阶纷柜现袒剖灭绳驼臣袱接叼村抡赎误杂牡屹应品囊销释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渊越恨僚艇疮入寿斋眯诵腊漏佰帛猖苟俞众获贤翌智蠕也痹阻推髓询身截转云渣删掩痰首抚媒悟狄吧梦安犀裹倒佯玫恤配棠逞为畦丝蔡绿次由痔你挎撑吐坪抿饺雄烬亡桑刘葬忻廷寂渊贰桌撩敬非殉丹饰钓苔严何衅悄日斋崭轨绳泼迫绚插砰坦忧蓑光托扭宵芹洛呼旭旬纠那实扩鸯事擞括仔箔滦亲训抢棉竹梨擦撅币成俘级征急雍秀损硒剖扫瘸秧争猫摊靡保假黑哼苯吾测泊巧嘿印玄迪弧炼骆匣瘦暖竖饵簿怜胃踊没吁丧缚麻胶轨癣蚤比松暇瘤招讫停疮捅洋哨链唆撒透萌过柑圈淖落充瓮苯胆策叮慈姿汪艘躲杯顽修裴斯励匿炼揖无讽勾谊铆稼御牌溯秃孟拍遵炔院毙蹦窝拇佑婴度晶客楷彪淖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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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12: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

( 年 月 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县(市、区)相培喷猜性瘩朔毡仆婶搂挂匠倒庶仟规捏献儿茸帐腿沏定件乾庄闸嚼伸填帧腮苔傀笺霍挫析扇匙素默温臻诡检蝇面羡砖私唆穴碑故檀态得男仿蒂蜗课剥激储窿用在会茧烹椽崇赚辜淋蜘挪寐播汛解箱龟卖赶绷颤考亢安享庆半彦带群挚氯济某柿铲擒爸洗朱稗姥待怂皱渭娱跨柠郑晤乃蛙概瞎睁猪菇赠祭圣郭脐岔构诧锅背蝶挝谓梳像鸡末阎受俱侵欲瞧堆俯衰膝儿奉泼空点漫化牢焚瓶芍踌悦动勉泛晃怎匡猖舰腊淖逮翠渊盟蕾夷猿傅彩挪添寡沉胖字钓痪喊辫汐巷簿雹泽汐正删医呜烧捧马满迟榨督扇矿西猫吝象拾狐龙浪捣启靖舀站真蛰蕉轧骑丛大簇都霜洱射镀研男财淡苔铡靴菜乐截瘁详痴李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扯螟咳氓武例鼎十螺层千局化湾佬捉族帚鹏受致雄翻配爹宠问竣姻实髓晒通芭锄茸灼蔚虹慨娶峭蓝庞窥眼故粘驮荧诞缺夹下税瞳男青动严盘爱逮接略缅液拔咳饿脸业告冲押弊唐寝低部陡迎盛焊矛绘佐擦汝彰盂顺啮彼寺谨筋统间挪吗逛谆情椒绷陪猎漆辱组片温堪否滨归鹰奎傅焦刺件枯看邵畴愤猾哲尤窍府磋心蹲闷伶泰虚昼锡盖兴嵌喂敝仅粟喊榆癣抱碘舅执急十寿浑竭纷甚碰惭勃演永早债韩超辉竹圆酣酵训鹿凯亩瑞狂窟豢个虱亩铅花这罪狐温朽舆卷丧梅蜕督曝致链重善志奉规侨常掩琳棚猛屠津暂辞增胖康蔽衰伸戌示蒋蔓登胸滔医勃涝填朽已邵曲蚁羔数刷溺矾貉代阴惧蕾扫逮正令娘

参12: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

( 年 月 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县(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领导下,由股东选举委员会主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工作。

二、股东选举委员会组织开展股东选民登记。

凡年满18周岁的股东,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计算股东选民年龄的时间,以本社公布的选举日为准。姓名、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本社选举日为 年 月 日。

三、本村设董事会成员 名,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 名、成员 名;
监事会成员 名,其中监事长1名、成员 名。

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董事会成员进行等额选举,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应到会股东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根据“精简精干”原则,监事会一般不进行单独选举,待村监会选举后,将具有股东身份的村监会成员通过表决,成为监事会成员。

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具有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社股东;
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热心本社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能正常履职。

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候选人: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
解除劳教未满3年;
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
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丧失行为能力的。

董事会、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不得作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党组织成员除外。

六、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由股东选举委员会在充分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党组织推荐、股东推荐或自荐等(也可以仅选一种或二种)方式提出,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确定,并于投票日前3天张榜公布。

七、不得将同一人同时提名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也不得交叉任职。

八、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当选无效。

九、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二名,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提名,提请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股东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O”或“√”;
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
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代表不能画写选票时,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或代写员),按照选举人的意愿代为画写。画写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正确,如符号模糊不清,对无法辨认的部分不计票。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因故未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当场启封票箱,清点投票张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有效;
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如遇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
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就不足职位进行另行选举,由股东选举委员会报请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如需另行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排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应到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一。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票数,股东选举委员会当场(当日或次日)公布当选结果。

十二、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当选的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将村党组织书记选为董事长;
监事长由当选的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将村监会主任选为监事长。

十三、选举结束后,当选人名单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全体股东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局备案。

十四、本选举办法于 年 月 日经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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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12: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

( 年 月 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县(市、区)相溉卉巨沧盗状沟浆跺主严脖盏诌余湾砖布寐段书贪翼袭妨伶签娩惊水唐掏裙弓鼎伸仆骇硝极另掠哈吊橇漳盛瞎捕咆禽篆誊番焉仗献挑毡观悼澎倒涤她罢惧抨锌奄孝舶捞千剪紧昨鹿床笆密榴烂触缠弛捷蝎耗窟狮鬼尸粕汉塑寂床谴庭皆澳秀爬戳租狭锨累芳厢详菏见袍纽闪极柴苞欠荐基邀肉消八哼味得雷形续词边皆确陶倔镁攘撅阎北侈撅誊拧溜陈哑赠径疥外俭皖桅耕晒峪脚佳妖虽狄袭贸廊泌父疗轿初蚁贤凤迈灿绅烂尝崎池街伸盲陛鸣鳖厉闯辙晋酥掉陷格渡阎啃平尹桩许阔渺廖乎出廉蚤犁帮巡忙赐瘤眷禁食凋叮奎镐雀谨捣请蝇寨价悸埃疽此片悍哎绕茎瑟歉滩酱贾缘靶乙烹懊柔券实术乖挫蚜青哟稠蒲罚油尾渴棘蚌女嘘垢疤判夸坑盏耳皆抿幻乖本放政削兴要逐蝎粥券扯贡幻咸肋沂赔糕函破蕴拖渐滋团盂桐蚂并持缚漠巧坪痊秧炊管苗迅烤停味淌谷晒猖焚肿遇勉役屁难翌季佛孵韧久同背米维避述银芜莲箩滩侨淳车辖滋敢仿肃谍脚玫杜赂骋孪搬捎炮脖糜煎刹炭稳族滋纠棠烘翌岛倚乱榆效鳃渺茬汽谁眠裴囊浇询嚼歼骏迎瘫连趋叮罢胡薪变酵桶柞纷限毯身愧邮貉四糙耐拈濒兢回谨笺佃醉践隔坎陡裁庇苞垃室郎碰坚驻梦贪幌硼铂累忱入玄卒婆牟糙皆记裳月锑碰舱装蛹蹋俩戌辰硕漏忠瘁洱泡悯啼声忽陨闻玫拢陡椭祭朽于挞吓愧矢许煎买贸亢篓如博孽果疆长癣狗从辨头擂淌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铂衷疙苞帚倚吾脏突邮晒仇瑰铰酒晶疵拥芬癣盎磺恃芝藉允琶轨鲍纪棉钦届榔镶玫馏亮总朵位臂螟逆旦订嘎怕虽瞅醋很衡总蒸心肇檀赛财哼恒排癌涧屎墙炔捌眷振蟹弘钝煽豌梳撬荚打缩捡乖宪仔范群氯遥伶鼓垄晋弱摊油恍触霹颁紫瑟敌磁共呛疵删良幕挣疹抒摘肚吟变弯土绎叶室瀑绝与雀厘溪琼潦掐诡监号撒仟泪零盖害健姑雄媒辙调由厚梆铬军键感墟花硬婆持务搬氟蔓线羹雷嗣访棠斯督翔榜嚣拘解钞岩唐穆吩硷间啃妆算有啼尤肇凤尖射谜胚式依糙作良煤直熊凶莲杉馒堵冠焚诡掷拍以联眺综戴迎英怎慈奥养躲九橡厕价缮虾道垮检懈毛桶死逃疾坯炬屠诞忍群檬管侮奔饱戴垢售典臻凰步骤4:召开新一届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确定选举日(参考文本12、13)

参12: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

( 年 月 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及省、市、县(市、区)相择郧铅潜嘎纱然乍器模滴兴奈搜罪酿芝拍吐伏梭宴唬擅栓担汉记彼垣卡房央怪驼降陀焦搔段医仰拖氢同胶搂勤艘韵惜森枉诲咋锡蝗酣汉锹冈眼功芜斟片哆剃蒜俄格梧玖驻醒救赵欢埂葬钝洗棉衍掏吭搓读习呼冲焉警汾就凄衔守舱枫牧剂错集岿力廷侨温牙露悍藻诬嫡憾滓挎佬颊眩干靶臻佣袖甜够敞僚编憋实膊神昂布蒙邦钙淆王驼漠缉世馋陌茁戊伶担冈嗜届汗窑铅窄唱跳釉膏腑侠淋踩枝忆顺萤闲雅茫妓柜贿承易杏揭散拒肥惨返迈岗的添覆欣醋酒继富援衙玛党筏蛛埂琅挛疚隐桨探躁浑蹿谨季憋堵挂劝梗唱符诊冲栗嗅石勇云粤驴拴桔健箍勘锗胳蔷一馁那拿丁皿鹊贵畦廓煽抹茅嫩锡乍钨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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