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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委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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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委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2022年)

落实党委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4篇

第1篇: 落实党委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实施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明确校党委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学校党组织要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实行党委(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本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业务领域和联系系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群工作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全校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主管业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系部党支部、附校党支部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学校党委承担的有关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层层落实下去。系部、附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对分管领域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清单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认真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

(二)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关于课堂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等制度,切实加强课堂管理。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加强课堂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教材的选用要严把政治关。

(三)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审批监管制度,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报刊、简报、信息、网站、公共场所标语横幅等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新兴媒体管理。加强对各类文化场馆的管理。建立健全社团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对各类社团的管理,配备得力的指导教师,强化思想政治导向。

(四)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升校园网络平台的吸引力和黏着力。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网络舆情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坚持正面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健全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及时排查学校各类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网络舆情。

(五)加强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管理。依法建立境外基金准入管理机制,明确学校、教师、学生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建立学校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管理和审核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校园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

(八)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聘用、考核评审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注重从优秀青年师生中发展党员,完善领导干部联系知识分子制度,加强与党外人士的联系和交流,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注意同知识分子交朋友,做好学术带头人、学科领军人物中代表人士的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群工作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条  党群工作处作为统筹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要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在校党委领导下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

(一)校纪委要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二)党群工作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把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考察要突出把好政治关,注重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的考察,把那些敢抓敢管、善于做意识形态工作、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优秀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党群工作处还要履行抓好全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四)学生工作处要履行抓好全校学生的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系部、附校党支部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并向学校党委汇报,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本系部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并报党群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健全校园意识形态阵地和重点工作的监管制度。严格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一会一报”制,由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群工作处负责审批,其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由教务处负责审批;
各主办部门要强化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举办期间的督查机制,并做好资料备案存档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党群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电教中心对校内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校园专门宣传栏、各类正式出版物和自办刊物、各类文艺作品等负有监管职责;
教务处对校内课堂教学活动负有监管职责;
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各系部对校内各类社团负有监管职责;
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对校园内宗教活动及宗教思想传播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在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校纪委、党群工作处联合组织实施,每年安排一次,重点检查考核各党支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情况;
完成年度意识形态工作任务情况;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的情况;
意识形态工作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和遵守情况;
意识形态工作在各项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等。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党〔2005〕31号)精神,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一线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等队伍建设,确保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工作队伍人员配备不够、教育培训不多等实际问题,选优配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政一把手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各系部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群工作处可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由党群工作处备案。

第2篇: 落实党委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徽省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XXX市委、XXX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区党委和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含中央、省驻亳单位,下同)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满足扶贫工作的一切需要,火力全开,适当宽裕,党政同责,书记主抓,分级负责,各方协同,工作到户,责任到人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市级责任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走访贫困户不少于100户。按照市县乡村四级书记一起抓扶贫的治理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责任链闭环管理、无缝对接。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委、省政府签署的脱贫责任书,制定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做好上下衔接,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市性共性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并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脱贫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大幅增加财政专项扶贫投入,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加强对县区的管理,对未能完成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的县区,严肃追究县区党委、政府、市直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市直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县级责任
  第八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包乡镇的县区几套班子负责人是所包乡镇脱贫攻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县区党委书记每年走访贫困户不少于500户。
  第九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向市委、市政府签署的脱贫责任书,制定脱贫攻坚"四项清单"和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每年向省、市两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对象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二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三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充实加强脱贫攻坚工作力量,建立与精准扶贫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构和队伍。
  第十五条  县区政府要加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力度,按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资金。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可统筹使用部分50%以上、涉农项目资金40%以上用于脱贫攻坚。建立扶贫项目库,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十六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推进工作进展,推动政策落地、政策到户。
  第十七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做好涉贫信访工作,对涉贫信访事项,制定处理方案,确定专人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县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各级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制定具体考核细则、责任追究细则,落实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村、县区直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任务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县区直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的责任追究。
  第四章  乡级责任
  第十九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本辖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帮扶、退出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乡镇包村干部对所包行政村脱贫攻坚工作负具体责任。乡镇党委书记每月走访贫困户不少于60户,乡镇包村干部每季度对所包村范围内所有贫困户走访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对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审核,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确定扶贫项目,汇总审核上报扶贫项目资金,对辖区内到村到户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驻村工作队的日常管理和政策宣传力度。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村、乡镇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协调县区直部门推进村内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培育发展特色产业。
  第五章  村级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两委"是本行政村脱贫攻坚工作的责任主体,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是脱贫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村包户干部是直接责任人。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每2个月对本村所有贫困户、行政村包户干部每个月对所包贫困户走访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  村"两委"要制定脱贫攻坚"四项清单"、村级规划和年度计划,细致划分"四个清单",因地制宜编制扶贫项目并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十四条  村"两委"负责准确采集录入、及时更新完善扶贫对象信息资料,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两委"负责完善脱贫攻坚资料档案,全面反映从识别到帮扶、脱贫的全过程。贫困村要有完整的资料档案。贫困户做到"四有",即有扶贫手册、帮扶联系人、具体帮扶措施和脱贫后的脱贫光荣证。
  第二十六条  村"两委"负责全面实施脱贫攻坚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贫困对象识别和退出、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等重要情况,预防涉贫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扶贫工作队长、帮扶联系人分别是相应工作范围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驻村工作队、扶贫专干、帮扶联系人要经常走访贫困户。
  第二十八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要求,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相衔接,组织实施重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帮扶单位要全面落实"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定点帮扶制度,紧盯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帮扶的贫困村贫困户量身定制帮扶方案,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
  第三十条  驻村工作队要充分发挥帮扶作用,帮助贫困村制定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帮助贫困户找准发展项目,落实帮扶措施;
加强脱贫攻坚政策宣传,参与扶贫项目的立项、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驻亳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各地脱贫攻坚,积极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三十二条  各民主党派要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在中央、省年度脱贫验收考核和日常工作中,存在错登、漏登、错退、漏退等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给予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村有1户错登、漏退的,追究行政村该包户干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村有1户漏登、错退或者有2户错登、漏退的,追究该行政村党组织书记责任,同时给予驻村工作队队长和村委会主任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村有2户漏登、错退或者有3户错登、漏退的,追究包该行政村乡镇干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镇有5户以上(含5户)漏登、错退或者有10户以上(含10户)错登、漏退的,追究该乡镇分管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乡镇有9户以上(含9户)漏登、错退或者有16户以上(含16户)错登、漏退的,追究该乡镇党委书记、包该乡镇县区几套班子负责人的责任,同时给予乡镇长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县区有3‰以上(含3‰)漏登、错退、错登、漏退的,免去该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县区委书记向市委写出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区有1%以上(含1%)漏登、错退、错登、漏退的,该县区委书记要引咎辞职,同时追究县区长党纪政纪责任,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对该县区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二条  县区有1个贫困村未按期出列的,免去该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职务,追究包该贫困村所在乡镇的县区几套班子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县区委书记向市委写出检查;
对乡村和帮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扶贫工作队队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区有2个贫困村未按期出列的,该县区委书记要引咎辞职,同时追究县区长党纪政纪责任;
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对该县区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十四条  帮扶单位帮扶的贫困村未按期出列的,取消该帮扶单位年度绩效考评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各县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落实党委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

根据《贯彻落实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责任制。

一、基本要求

按照网络安全工作中“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局党委对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办公室分管局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党委的工作部署,办公室负责局系统网络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安全工作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与保护措施等。

(二)制定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度,把网络安全工作纳入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机构,加大人力、财力与物力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三)对局网络安全工作负指导监管责任,统一组织领导局网络安全保护和重大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研究解决主要问题。


(四)在全局范围内依法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 动,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支持网络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局党委直属各级党组织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部署网络安全工作。办公室对网络安全负指导监督责任,在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处置网络安全事件时,应积极配合网信和公安部门开展工作。

(七)党委直属党组织应定期依法在本单位或本部门内部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及时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并将处置结果上报网络安全领导小组。

(八)党委直属党组织应当加强和规范本单位或部门网络安全信息汇集、分析和研判工作;
及时向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网络安全信息和网络安全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牵头单位与各责任部门要把贯彻本方案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执行责任分工,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组织好各配合单位全面完成相关任务。


(二)党委直属党组织要认真依据本方案开展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对出现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问责。

第4篇: 落实党委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局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我局各科室及应急指挥中心网络安全责任,保证局机关信息化健康持续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关系到全区的安全稳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局日常工作和管理各项工作的稳定运行,关系到局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科室应全面提高对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当前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把网络安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责任划分
(一)局长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局机关网络安全工作负总领导责任,同时负有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
(二)局分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局长是局网络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局网络安全工作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其管辖部分和分管工作的网络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三)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局人事保障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指挥中心是局网络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技术方案的制订、修改与执行,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与整改,同时对局网络安全工作负指导与监管责任。其他部门应当提高认识、全力配合做
好全局的网络安全工作。
(四)局全体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期间,因不遵守相关工作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责任人处理方式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由局办公室根据安全事件责任安全事故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从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报警处理等相关处理;
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1、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 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2、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及时,未对医院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


(四 经过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的;

(五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3、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一般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来一定影响的;

(三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不配合的。

4、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严肃处理,情况十分严重者应报警处理:
(一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造成后果严重并刻意隐瞒或谎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来恶劣影响的;

(三 发生安全事件后销毁证据、弄虚作假的。
对应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责任追究主体通报批评。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的网络安全事故;

(二 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决定
(一 对责任主体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时,由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决定。
(二 对责任主体作出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时,由责任主体所在科室或上级部门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并报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附 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我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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