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启明文档网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2022年度信访条例讲稿

2022年度信访条例讲稿

时间:2022-07-27 14:30:17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信访条例讲稿,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条例讲稿4篇

信访条例讲稿篇1

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

条例 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条例 信访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条例 信访条例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条例 信访条例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

(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条例 信访条例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条例 信访条例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 信访条例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附送:

信访相关范文

信访相关范文

市信访局局长任前表态发言稿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陈词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挑选,倍感荣幸,衷心感谢组织的关心和培养,衷心感谢各位领导的厚爱和帮助...信访局开展“一推行四公开”活动经验材料扎实开展“一推行四公开”活动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随着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信访工作面临一系列新难题、新困惑和新现象,为准确把握信访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和新动向,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业务培训班讲课稿信访业务培训班讲课稿大家好,根据安排,今天由我同大家做一个信访业务方面的培训。我这次讲的主要是两个议题:

一个是我们信访的业务和认识;
第二个就是如何预防和处置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下...网上信访工作典型发言材料整合资源 规范运行着力提升网上信访水平某某市信访局某某市作为全国首批“网上信访”试点单位之一。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信访信息化建设,借助“数字湖南”建设的契机,加大经费投入,...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方案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信访接待工作条例》、《xx省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规定》以及xx市20xx年信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采供血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工作要点。...市信访局协调推动化解信访问题经验材料信访工作是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信访局深入贯彻落实“一健三联”机制,坚持以“事要解决...201X年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分析报告**县201X年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形势分析 **县201X年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形势分析 在上级妇联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和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县妇联对201X年上半年的妇...信访系统学习十八大精神演讲稿信访系统学习十八大精神演讲稿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

屈指算来,走上信访干部之路已整整年了。这些日子里,我也曾为日常的忙碌劳累而心烦意乱,也曾为工作的委屈辛酸而心浮气躁,也曾为生活的清...公司信访工作总结汇报公司信访工作总结 20年,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关于做好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精神,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和公司领导大接...政法信访暨平安建设工作会议讲话区委书记在全区政法信访暨平安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政法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xx年度全区政法信访工作,安排部署今年...区信访办公室个人年终工作总结信访工作个人总结来,我主要负责办信、人民建议征集、目标考核、法治综治、社区帮扶和计生双拥等方面工作,协助做好接待来访、软环境建设等方面工作。现将一年来履职学习和学法情况总结如下:

一...镇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总结

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总结全镇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集中化解信访积案、体制机制创新、依...信访工作事迹材料信访局***同志事迹材料 ***,女,汉族,年*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市***区信访局副局长。该同志自年从事信访工作以来,积极实践科...信访岗位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总结近二年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总结 下面将本人近二年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向组织作一总结汇报。

近2年来我一直在信访工作岗位上,分为两个阶段:

10年6月以前在区信访局接访科,主要从事我区来访...信访局挂职锻炼工作总结在市信访局挂职锻炼工作总结 区信访局 ** 我自20xx年2月以来在市信访局学习锻炼。近4年的时间来,在市局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指导、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职责内的工作任务,同时增...信访工作总结20xx年,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指导、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同时增长了见识,丰富了阅历,增进了感情,是心情愉快、收获颇丰的一年。简要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立足本职和谐...信访局工作汇报市信访局工作情况汇报提纲 尊敬的*书记:

我简要汇报一下去年及当前全市信访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年的工作打算。

一、20xx年全市信访工作的基本情况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年度信访局工作总结20xx年度工作总结 ***区信访局 今年以来,在局领导班子和党支部的领导下,本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会...优秀信访工作人员先进事迹优秀党员、***镇综治信访干事***的先进事迹 ***同志的工作职责是协调***片区9个村的各项工作,并在这9个村其中之一的***村包村住点。其主要事迹如下:

一、保证了村级社会稳...信访工作培训讲稿信访工作相关业务知识辅导提纲 开场白:

下面跟大家一起重温一下信访业务基本的、常识性的内容,主要涉及接访业务的各个重点环节,重点是信访答复意见的格式、结案报告的规范结构等相关文书的起...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情况汇报注重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五机制”带来“五重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作为中心城区的×××区进入了城市化推进的特殊时期、社会加速转型期、经济加快调整发展和大项目建设的特殊阶段,...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公司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今年以来,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和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企业及社会稳定为目的,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的领导力度和工作力度,旨在及...信访办年终工作总结

1、根据街道工作安排,信访办圆满完成“元旦、春节、省两会、红荷节、花博会、党的十八大”和全市科学发展观观摩会、街道重点项目集中奠基等重大活动期间信访维稳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信息上报...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全面推进全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 就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信访工作总结20xx年,我市信访工作以“再创特色,力争上游”为主要目标,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各项制度,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及时妥善处理了大量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信访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做出...信访干部读《求客观规律之真》后感近日,单位组织学习了《求客观规律之真》系列文章,作为一名年轻的信访干部,我的体会是浅显的,对于其精神内容的了解也是相对片面的。但是,对于此次活动的主旨,还是有一些想法。“解放思想,...年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总结20xx 年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总结: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我院今年以来在市纪委的...市国土局上半年信访工作总结,我市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继续按照局党组“化存量、控增量、减总量”的总体思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长效机制,不断推进整体工作,1-6月份,全市共发生上访1起4人,批次和人次同比下降8...县县纪委信访工作总结县县纪委信访工作总结:

信访工作是发现问题和得到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途径之一。要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计划生育系统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通过信访工作...乡镇信访年终工作总结今年来,我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牢记服务宗旨,健全工作制度,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化解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为促进xx经济社会...

信访条例讲稿篇2

《信访条例》讲义

信访工作是党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信访工作是实实在在的群众工作,大家在工作中或多或少的都要接触到信访工作。而《信访条例》是指导开展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对《信访条例》加以学习,有所了解和掌握很有必要。

原《信访条例》是1995年10月制定,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1月,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对原《信访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修改。除总则与附则基本没动外,其他内容均作了修改,修改面达90%以上。但总起来看,体现了一个精神,就是“三个加大,一个衔接”。三个加大就是:①加大了对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
②加大了对违法信访行为的依法打出力度;
③加大了信访部门的督办力度,从法律角度赋予了信访部门的交办、督办以及处分建议权。一个衔接:就是与《治安处罚条例》及《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了有机衔接。

《信访条例》修订的原因(课件10)

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
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送,只转不办,责任不清,效率低下;
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
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根据信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5年对信访条例进行了修订。

《信访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课件11)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下面我们来重点学习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

一、信访工作概述(课件3)

先来了解4各概念:

1、信访:(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工作:有关组织或部门对来信来访进行分析研究、调查核实、恰当处理的一系列活动。

3、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受理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社会组织。

二、信访工作构成要素(课件4)

1.信访人 2.受理者

3.信访方式: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

4. 信访意愿:

批评、意见、申诉、揭发、检举、求决等

5.信访结果

三、信访工作任务(课件5)

1.基本任务(宏观上)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了解、研究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进步。

2.具体任务(微观上)

(1)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

(2)研究信访情况,为科学决策服务

(3)及时办理有关信访问题

(4)采取措施,推动本地区、本系统信访工作的开展

四、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课件6)

提出 受理 办理和督办

五、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信访人的权利(课件7)

(1)信访事项的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诉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复查)

2.信访人的义务(课件8)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4)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六、信访条例基本内容(课件12)

《信访条例》共七章51条;
第一章总则,8条;
第二章信访渠道,5条;
第三章信访事项提出,7条;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7条;
第五章信方事项的办理和督办12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9条;
第七章附则3条。

七、信访工作的原则(课件13)

原则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原则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原则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原则四:治标与治本的原则

原则五:责任原则

这五项原则实质上就是三个方面:

1、属地管理原则。(课件14)第4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出问题与疏导教肓相结合的原则。

2、领导负责原则。(课件15)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任应当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报告,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失责追究原则。(课件16)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给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债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八、信访机构及其职责(课件17)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九、关于畅通信访渠道的有关制度

1、公开、公正制度 (课件18)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2、信访接待日制度(课件19)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十、关于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1、逐级上访制度 (20)

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向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选派代表制度(21)

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越过5人。

3、依法处理制度(22、23)

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围堵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②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

③侮辱,欧打,威协工作人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④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⑤煽动,串联他人上访,或借机敛财。

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以上六种情况,作了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介入处置(法律责任第47条另有规定)。为了有效维护信访秩序,依法有序上访,维护社会稳定,近期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十一、关于受理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24)

1、告知能否受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这一制度。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2、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情况(25)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15条)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21条)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16条)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35条)

3、保密制度。(26)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

十一、办理督办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1、三级终结制度。(27)

处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原则。即,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

办理时限(29):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复查(30):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复核(3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2、信访督办制度。(32、33)信访机构对以下6类情况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不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为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意见必须在30日内反馈情况)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34、35)

第六章《法律责任》具有双向规范,双向约束性。一方面约束工作人员,一方面约束信访人员。

对工作人员的约束有两个层次12条:

第一个层次: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6类情形:(34)

(1)对信访事项不予登记、转送、交办、督办的;

(2)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3)推诿、敷衍、推延,不按期办结信访事项的;

(4)信访人合理诉求不予支持的;

(5)泄密检举、揭发材料的;

(6)处理信访事项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第二个层次:可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六类情形:(35)

(1)超越、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不作为,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使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5)瞒、谎、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对信访人的行为规范有7类情况。前面《依法处置》制度已讲了6类情形,这里增加1类情形是: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信访条例讲稿篇3

编号:FS-QG-86415

《信访条例》

Letters and Visits Ordinanc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受权发布)信访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第二章信访渠道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完)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信访条例讲稿篇4

信访条例

作者:;

作者机构:;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ISSN:1002-3496

年:2005

卷:000

期:005

页码:P.28-32

页数:5

中图分类:D922.18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文秘工作;信访;条例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观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

推荐访问: 讲稿 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工作条例》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