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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三个规定

时间:2022-07-16 15:55:09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毕节地区三个规定,供大家参考。

毕节地区三个规定

 

 毕节地区三个规定(1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 《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 〔2007〕39 号):

 第一条 各级政府及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 毕署办通〔 2009〕 102 号)

 文件精神, 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通过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督促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 黔府办发〔 2009〕 31 号)

 文件精神、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 毕署发〔 2007〕 39 号)

 文件及补充规定等要求,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 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 我区煤层赋存条件复杂, 瓦斯灾害严重, 必须提高对煤矿瓦斯和瓦斯治理利用工作的认识。

 取消低瓦斯矿井概念, 提高瓦斯管理等级, 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 首先要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其次要加大系统优化和安全设施改造、 建设工作力度, 逐步过渡到综合防突措施管理, 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

  第四条 煤矿要加强瓦斯日 常管理, 配齐人员, 适时检查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转使用, 严格执行瓦斯管理的规定,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检查要做到天天查、 班班查、 时时查。

  第五条 采掘作业必须做到“ 逢掘必探、 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 , 所有煤矿必须配备 75 以上钻机和专业钻工队伍, 认真开展探掘工作, 要探明积水、 煤层构造、 瓦斯赋存等情况, 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可能, 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煤矿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独立回风, 并按照相关规定安设可靠的防突风门。

  第七条 加强提升运输安全管理, 按规定安装和使用阻车器和挡车栏,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 行车不行人” 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的规定。

  第八条 加强顶板管理,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制度, 作业时要设专人“观山看顶” 。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 金属摩擦支柱必须于 2009 年底前淘汰, 矿井的新掘巷道严禁使用木支护, 新掘永久巷道推广使用锚、 网、喷支护。

  第九条 要严格实行远距离爆破。

 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硐室内; 爆破时, 所有作业人员 应撤至防突风门外安全地点的新鲜风流处, 切断电源, 设置警戒。

  第十条 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整合、 技改煤矿, 要加快建设进度。对重生产、 轻建设,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煤矿, 要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资格; 对发生死亡 1 人以上事故的保留系统, 要取消其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资格。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要规范采掘布局, 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 严禁“ 三超” 。

 必须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严禁超能力生产; 小煤矿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严禁超强度生产; 小煤

 矿一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 掘人员每班不得超过 50 人, 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级管理人员 必须严格执行入井带班的规定, 并切实加强煤矿企业中夜班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安全队伍建设。

 凡未成立煤矿安全监管局的县、 区, 必须在 2009 年底前组建完成, 要千方百计引进专业技术人员, 充实煤矿安全监管力量, 按规定配备煤矿安全监管装备。

 煤矿企业要按规定配齐矿级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 和安全管理人员, 完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通过安全培训, 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 煤矿要制定培训计划, 加大培训力度, 通过培训,提高煤矿业主、 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要把安全培训纳入日 常安全管理, 把不知不会作为隐患开展专项治理。

  第十五条 要加大对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

  第十六条 加大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县( 市、 区)

 对发生的事故都要认真进行分析, 尤其是对潜在危害大的未逐事故, 要通过分析,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召开煤矿事故现场会, 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责任人, 要按规定从严追究其责任。

 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按规定进行停产整顿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复产验收。

 (2)《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 (毕地安监〔2008〕 1 74 号):

 一、 提高认识, 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 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严不起来、 落实不下去” 的问题仍然存在,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禁令” 和“三个规定” 是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针对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提出的最基本、 最关键、 最简洁、最明白、 最容易掌握的要求, 是抓好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措施, 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可逾越的底线和铁的纪律。

 各级各有关部门、 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抓好 “禁令” 和“三个规定” 学习贯彻落实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县、 市(区)

 政府(管委会)和地区有关部门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习贯彻落实“禁令” 和“三个规定” 的工作领导小组,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采取有力、 有效的措施, 狠抓学习贯彻和落实, 做到有令必行、 令行禁止。

 二、 精心组织, 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 要严格按照四个百分之百的要求, 切实抓好“禁令” 和“三个规定” 的学习贯彻落实。

 (一)

 百分之百保证送达。

 一是各县、 市(区)

 政府(管委会)

 要立即把“禁令”和“三个规定” 印发到煤炭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 有煤矿的乡 镇以及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

 送达时, 必须要有回执和签收登记。

 二是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将 “禁令”和“三个规定” 制作成 2 平方米以上的永久性大幅标牌, 挂置在醒目位置进行宣传。

 以

 上两项工作在必须在 6 月 10 日前完成。

 6 月 15 日前, 各县、 市(区)

 政府(管委会)要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地区安委办。

 (二) 百分之百组织学习培训。

 各县、 市(区)

 和地区有关部门要把“禁令” 和“三个规定” 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 认真组织开展。

 主要抓好以下四个层面的学习培训:

 1、 6 月 20 日前, 由地区安委办组织各县、 市(区)

 政府(管委会)

 分管领导, 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2、 6 月 30 日前, 由各县、 市(区)

 政府(管委会)

 组织本县、 市(区)

 煤矿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负责人、 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有煤矿企业的乡 、 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3、 6 月 30 日前, 由各县、 市(区)

 安全监管部门牵头, 煤炭管理部门配合, 组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以及本辖区内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实际出资人)

 、 矿长、 副矿长、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4、 6 月 30 日前, 由各县、 市(区)

 安监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督促煤矿企业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

 所有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 个学时, 并确保培训不走过场、 取得实效。

 让从事煤矿安全监管的领导干部、 监管人员, 煤矿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全体从业人员, 熟知、 掌握“禁令” 和“三个规定” 的内容。

 并把“禁令” 和“三个规定” 列为今后我区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长期组织开展。

 (三)

 百分之百组织考试。

 各级政府、 各有关部门在扎实抓学习培训的基础上, 要组织所有参学人员进行考试, 确保学习培训取得实效。

 1、 组织实施:

 一是县、 市(区)

 政府(管委会)

 分管领导, 地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考试工作由地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开展。

 二是各县、 市(区)

 煤矿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负责人、 安全监管人员和有煤矿企业的乡 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考试工作由县、 市(区)

 安委办负责组织开展。

 三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出资人)

 、 矿长、 副矿长、 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县、 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开展。

 四是对煤矿企业全体从业人员的考试工作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开展, 县、 市(区)

 安监部门监督实施。

 2、 考试要求:

 一是所有考试由组织单位统一命题, 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进行。

 所有参考人员的考试成绩必须在 60 分以上, 达到合格要求。

 二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领导和煤矿安全监管人员考核不合格的, 继续组织集中学习, 补考 1 次。

 补考后, 仍不

 合格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报请相关部门作待岗处理。

 三是煤矿企业主负责人(实际出资人)

 、 矿长、 副矿长、 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所在煤矿停产整改, 继续组织学习, 直至考试合格为止。

 四是煤矿从业人员考试不合格的, 严禁上岗。

 所有考核工作必须在 6 月底前完成。

 7 月 5 日前, 各县、 市(区)

 政府(管委会)和地区安监局、 地区工业能源委要将学习、 考试情况书面报地区安委办。

 (四)

 百分之百落实监管。

 一是煤矿企业必须对照“禁令” 和“三个规定” 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 存在违反“禁令” 和“三个规定” 的, 立即整改。

 二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禁令” 和“三个规定” 纳入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的常规内容, 严格按要求进行监管, 对违反规定的, 严查重处。

 三、 严格要求, 确保取得实效 地区安委办要加大对各县、 市 (区)和地区有关部门学习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开展或未认真开展的, 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整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 “禁令” 和“三个规定” 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 把“禁令” 和“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不贯彻、 不落实、 不执行的, 严肃问责, 对情节严重, 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进行责任追究。

 (3)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毕署发〔2009〕 13 号) :

 第一条 各级政府及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毕署办通〔 2009〕 102 号)文件精神, 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通过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督促煤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 黔府办发〔 2009〕 31 号)

 文件精神、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 毕署发〔 2007〕 39 号)

 文件及补充规定等要求, 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 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 我区煤层赋存条件复杂, 瓦斯灾害严重, 必须提高对煤矿瓦斯和瓦斯治理利用工作的认识。

 取消低瓦斯矿井概念, 提高瓦斯管理等级, 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 首先要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其次要加大系统优化和安全设施改造、 建设工作力度, 逐步过渡到综合防突措施管理, 积极推进瓦斯综合利用工作。

  第四条 煤矿要加强瓦斯日 常管理, 配齐人员, 适时检查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转使用, 严格执行瓦斯管理的规定,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检查要做到天天查、 班班查、 时时查。

  第五条 采掘作业必须做到“ 逢掘必探、 有疑必探、 先探后掘” , 所有煤矿必须配备 75 以上钻机和专业钻工队伍, 认真开展探掘工作, 要探明积

 水、 煤层构造、 瓦斯赋存等情况, 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可能, 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煤矿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独立回风, 并按照相关规定安设可靠的防突风门。

  第七条 加强提升运输安全管理, 按规定安装和使用阻车器和挡车栏,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 行车不行人” 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的规定。

  第八条 加强顶板管理,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制度, 作业时要设专人“观山看顶” 。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护, 金属摩擦支柱必须于 2009 年底前淘汰, 矿井的新掘巷道严禁使用木支护, 新掘永久巷道推广使用锚、 网、喷支护。

  第九条 要严格实行远距离爆破。

 掘进工作面爆破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硐室内; 爆破时, 所有作业人员 应撤至防突风门外安全地点的新鲜风流处, 切断电源, 设置警戒。

  第十条 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整合、 技改煤矿, 要加快建设进度。对重生产、 轻建设,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煤矿, 要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资格; 对发生死亡 1 人以上事故的保留系统, 要取消其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资格。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要规范采掘布局, 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 严禁“ 三超” 。

 必须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严禁超能力生产; 小煤矿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严禁超强度生产; 小煤矿一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 掘人员每班不得超过 50 人, 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级管理人员 必须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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