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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立案标准存在的问题(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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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拒执罪立案标准存在的问题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及对策分析

  作者:郭华伟

  周颖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

  摘

  要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状况并不理想。在司法适用中,此罪具有很多障碍。完善此罪的司法适用,除了在罪名构成上完善外,还需要在司法环境上加以改善。

  关键词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裁定罪

  执行难

  作者简介:郭华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干部、助理审判员;周颖,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部、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86-02一、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背景说明

  一直以来,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追查、惩罚均是司法关注的重点。但现实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适用状况并不理想。现实中,也很难找到此类案件的判例。

  即便如此,一些法院并未放弃对被执行人刑罚威慑手段的运用,未放松对逃避执行、躲避执行以及执行中所查明的其他不法行为的打击、追责力度。在执行单位被执行人的过程中,一些法院曾以抽逃注册资金罪,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刑事追责,有效打击、惩罚了逃避执行、躲避执行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切实维护了司法审判权威。

  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适用中的各种障碍

  拒执罪的设立,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拒执罪以立法形式出台以来,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虽然以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方式增强了其可操作性,但在犯罪构成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方面。加之实践操作中尚存在诸多其他多方面的问题和干扰,致使执行实务中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基于我院司法实践,结合当前拒执罪适用的实际情形,我们认为,在依法对被执行人追究拒执罪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方面障碍和难以把握之处,表现在:

  其一,搜集取证方面存在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中对拒执刑事责任的追究。在追究拒执罪的情形下,实际上法院执行人员也承担了寻求和固定证据的职责。现行实践做法中,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若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则需要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但往往鉴于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的局限性,导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致在证据寻求和固定上存在困难,执行人员在执行调查中如若能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则即能够依法予以执行,也谈不上再追究拒执罪的问题了。实际情形往往是,寻求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的证据存在困难,在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的情形下如何固定证据也存在难度,行为类案件执行中如何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则难度更大,实际上是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举证责任、侦察责任都转移到了法院执行阶段。

  其二,适用情形和认定标准仍缺乏实践操作性,使得承办人在案件执行中,是否应当提起追究拒执罪不易把握。执行工作开展中,对于不能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承办人员的一般思路是:寻求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在财产适宜处置的情形下,直接对财产予以执行;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控,依法对其施加压力或者适用司法限制。事实上,在法院依法执行中,直接以暴力抗法、以积极作为而抵抗执行、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拒不协助执行等的情形相对少之又少,即使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财产等拒不履行行为的情形,也往往是消极的不作为或者隐蔽的方式、渠道进行,这不仅仅在证据寻求上增大了难度,对承办人员把握适用拒执罪的情形和标准也提出了难题。

  其三,拒执罪的追责与追诉主体关系不够明确,致使法院在追究拒执罪的过程中易陷于身份角色与功能定位悖论。拒执罪的适用,首先由法院依法提起。追究拒执罪,一方面需要对拒执的情形予以严格限定把握,只有在证据固定且收集完备的情形下,方能证明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追责体制下,在法院提起追究拒执罪的情形,公安机关的侦察职能定位则往往演变成为了对法院移送侦察的实质审查。在追究拒执罪的情形中,法院与公安机关在追责与追诉主体身份上的角色与功能定位存在模糊地带,容易造成追责链条的割裂。按现行规定,在公安刑事立案前,法院实质上相当于担当了控告人的身份地位,等同于受害人,只不过被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权受侵害的直接承受体,握有审判这一公权,却不能较好地依靠自身程序实施救济,还需要通过公安侦查等法院之外的司法权审查,这在逻辑上也是一个悖论,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障碍。

  其四,拒执罪的适用对象仍存在主体范围较窄的问题,在有效打击拒执行为上存在盲区。一般情形下,据执罪的适用主体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和负有协助义务的协助执行人,但该“人“仍仅局限于自然人,单位并未明确规定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根据立法解释可以对单位以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身份追究其拒执的责任,但当其以败诉当事人的身份拒执,情节严重时,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就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务中,被执行人是单位的情况屡见不鲜,单位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的例子更举不胜举。单位拒不执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1)单位拒执的社会影响更大。单位拒执往往牵扯着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严重冲击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削弱了司法公信力。(2)单位拒执标的更大。与个人拒执相比,单位涉诉,标的额往往更大,其逃避执行,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秩序的冲击也更大,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3)单位逃避执行能力更强。与个人拒执相比,单位逃避执行的能力更强,在单位拒执的过程中,往往因经济往来、客户关系等能获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帮助,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下,如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存在盲区。只有通过对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负责人是否存在违法经营或其他不法行为的方式,寻求其他罪名的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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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适用的建议

  如何使拒执罪的司法适用更具可操作性、合理性和针对性,一方面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加大适用拒执罪力度的机制措施,另一方面从根本上的有效深入推行则仍需要立法层面的不断改进。在执行工作开展中,建议着重开展以下方面的工作:

  其一,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在社会上形成服从、协助、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风气,确保司法渠道畅通,使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加大对拒执罪的适用力度,切实适用拒执罪,对赖账久拖不还的行为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恶意赖账的老赖受到经济和刑罚的双重惩处,这样既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诚信度,也能减少债权人因讨债不成导致的过激行为,体现刑罚的公平性。法院系统也可通过案例等形式,选择特殊时期(如讨债高峰期)进行重点宣传。让老百姓知道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社会应建立类似于诚信系统的老赖公示机制,通过合适的方式公布老赖的信息,可供社会人士查询。从而在社会范围内,增强关注度和威慑力,形成服从、协助、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风气,加大对法院司法审判权威的重视,为有效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营造社会舆论环境。

  其二,在现行刑事追诉体制下,加大公安、检察等机关对法院依法追究拒执罪的协调、配合以及综合打击力度。加大各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的互相协调和互相配合问题,需坚持以法院为主导,确立以我国现行刑事追责体系为基本,侦察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相互协调配合的追责机制。这一方面要求法院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与沟通,另一方面也需要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机关密切协作,相互配合,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法制大局着眼,共同支持、配合法院惩处“拒执”犯罪活动,按照刑诉法规定的分工,切实履行司法职责,使抗拒执行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尊严。应从更高层级上就此问题做出统一操作规范,使执法部门之间在处理这类犯罪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具体到地方工作的开展,也应当建立更为明确、具体的工作机制、举措,加大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切实减少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其三,进一步明确适用拒执罪的情形和标准。从根本上解决拒执罪适用的障碍,仍有待于完善立法、增强刑法打击力度。建议尽快做出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对追究该罪刑事责任的条件限制适当放宽并予以进一步明确,降低入罪标准。制定出认定"有执行能力"的具体标准,以及把行为人在法院裁决后有能力而故意外逃躲债或在诉讼时、执行时转移、隐匿财产等旨在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列入拒执罪打击的范畴,增强实践中适用拒执罪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篇二:拒执罪立案标准存在的问题

  

  浅析影响拒执罪立案的四点原因

  近年来,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少案件先后被立案;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部分拒执案件难以被立案。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办案单位之间对拒执罪的理解存在分歧。公检法三家办案人员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和12种具体情形中的诸如“隐藏、转移财产”“拒不迁出房屋”等情形达到何种程度构成拒执罪的理解和把握不一,如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转让财产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时,还要求查出该所得款项的去向,若是用于归还其他债务、生活消费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有继续履行义务意愿的,则不构成拒执罪;该种理解实际上是从“结果犯”去理解拒执罪,偏离了拒执罪是

  “行为犯”的性质。同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中何为“遭受重大损失”何种程度才能达到“遭受重大损失”均无相关的标准,导致其难以适用;除此之外,检察院和法院刑庭部门对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如终结执行、执行和解等其他程序问题时亦保持谨慎态度,甚至公检法三家对案件的分析均存在不同的看法,上述这种现状导致法院执行部门在移送案件后出现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退回或法院刑事部门不敢下判的情况。

  二是办案单位之间协调不畅。公安机关接收法院执行部门移送的材料在审核时,往往按照拒执罪定罪的标准和证据要求进行审核,而法院深挖线索的手段和收集证据的难度较大,部分证据还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才能获取;且案件移送到公安部门后,由于长时间的协调,导致案件材料移送后,公安机关长时间内未能立案,造成后期难度加大;同时,公安、检察院在办理拒执案件过程中,各办案单位均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工作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与执行部门沟通,导致案件未能立案,如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对案件出现分歧时未与法院执行部门沟通导致案件被退回。

  三是执行参与主体问题突出。部分申请执行人参与意愿不强、配合度不高,且对被执行人的行为上升到刑事案件持消极的态度;而积极追求被执行人拒执罪效果的申请人,往往通过信访的方式向经办法官施压,导致有些案件“带病”移送。同时,被执行人查找难度较大,部分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地或故意躲避在外地,因此其行动轨迹难以掌握,且跨区域拘留又存在障碍;除此之外,由于案件未进入刑事程序,部分证人不配合法院调查,而执行阶段法院又无法强制证人作证,导致有些证人证言难以获取。

  四是执行案件存在瑕疵。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由于疏忽案件部分细节,导致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从而造成案件不宜做成拒执案件,如比较突出的送达问题。同时,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尽快结案,因此在采取执行措施过程中并未注意到要固定部分相关证据,从而造成后期难以再收集证据的境况。

  建议:

  一是细化拒执案件情形分析,理清法律认识误区,统一工作思路。对拒执罪的十二种情形进行具体研讨,形成一致意见,同时对证据的收集进行规范。二是进一步加强加深公检法联动制度建设,将联席会议前置,畅通案件沟通渠道。将已经收集完毕证据的拒执案件集中安排,采取定期联席会议或一批案件一次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研讨,确保案件符合立案要求。三是深入推进协助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执行联动警务室作用,加深公安机关配合法院收集证

  据。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在拒执案件中证据收集的作用,特别是引入公安部门的相关技术手段方面破解寻人找物等方面的短板。四是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证据收集意识,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人员执行工作的培训,对执行工作不规范的部分进行统一规范,同时加强引导执行人员证据收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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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拒执罪立案标准存在的问题

  

  浅析影响拒执罪立案的四点原因

  拒执罪是指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而该罪案件的立案难度较大,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

  一、证据不足

  拒执罪案件的案件材料多为生效法律文书,如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等,这些文书在作为证据时需要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而目前司法机关对法律文书的鉴定力度稍显不足,对于文书的真伪、生效与否等问题往往缺乏足够的审查,导致一些生效法律文书被质疑合法性,证明拒执罪案件的困难度增大。

  二、执行程序滞后

  拒执罪的成立需要有债务人拒不履行的事实,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原因很多时候是由于执行程序滞后所致。执行程序中可能会涉及拍卖、拆迁等较为繁琐的程序,进而导致执行时间的拖延。在执行过程中,未必所有的债务人都会主动配合,为了利益的保护,可能会大肆抵抗或采取逃避执行的方式,这些都给立案和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

  三、立案标准不统一

  由于地区、部门以及个人对于拒执罪的立案标准理解和执行方式存在区别,导致了在判断立案的阶段产生差异。一些地区、部门甚至个人在立案时注重的是案件的数量和执行金额,而非案件的质量和债务人的恶意行为,这就使一些恶意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主张的犯罪嫌疑人逃脱了立案的处罚。

  四、法律保障有限

  在法律上,拒执罪的刑事责任与民事执行结果无关。缺乏统一的执法依据和法律保障,导致相关职责的不明确,司法机关和執法当局之间的协作存在缺陷。同时,对于拒执罪的认定、立案、审判和执行,法律规定不够完备,法律空白的存在也导致法律现行机制对拒执罪的打击不力,难以形成威慑作用。

  综上所述,拒执罪的立案困难主要是由于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方面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和司法机关、执行程序更多是有关,我们应该加强法律的创制、审判人员的队伍建设、加大对于拒执罪在执行程序中的打击和规范力度,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除了上面提到的四个原因外,影响拒执罪立案的还有以下几点:

  五、债权人维权意识不强

  在拒执罪案件中,债权人的维权意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只有债权人积极参与维权,提供足够的证据,才能让拒执罪立案和审判更顺利。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债权人对于维权的认识不足、犹豫不决、不重视,只因忙于生计或缺乏相关知识,而没有付诸实践,这对于解决拒执罪案件难题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六、社会平衡问题

  拒执罪的主体往往是当事人中的一方,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又往往凸显出社会不公和权利保障问题。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往往是因为承受能力问题,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还需要与当地社会平衡、人民生活保障等其他因素相协调,从而确保对当事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保护达到平衡。

  七、法律救济渠道不畅

  拒执罪的立案和审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法律人士的介入,但是法律人士在处理案件中的困境,则是在抵制巨大的诉讼压力。而且,需要提高法律救济的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对案件的审查、立案和执行力度,以确保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八、刑事制裁引用难度大

  在加强拒执罪立案的过程中,刑事制裁引用难度大也是一个主要问题。需要明确的是,立案的难度并不敷衍于审判机构,还需要结合其他法律保障机构,确保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规范和加强对刑事制裁的引用,全面深入地推进拒执罪的惩治。

  综上所述,加强拒执罪立案是当前司法改革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问题,在不断完善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同时,加强社会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律诉讼政策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在保障人民利益和社会公正中,不断提升司法正义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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