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启明文档网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2022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2022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2-08-29 10:45:09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4篇

第一篇: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协议

甲方:
许明寺 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户主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市、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相关政策规定,经协商签订本搬迁安置协议,并一致达成如下内容: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负责组织乙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和安置。

2、对乙方进行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和验收。

3、乙方按要求完成搬迁安置后,甲方及时按政策规定将建购房补助资金兑现给乙方,兑现补助资金标准为 6500 元/人,兑现补助 人,资金总额为 元(大写:
元整)。

4、乙方搬迁安置后,甲方为乙方生产生活提供方便,指导乙方发展产业,为乙方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其脱贫致富。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服从甲方的统一组织和领导,按甲方要求有序实施搬迁。

2、按照甲方要求如实、及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

3、享受丰都府发〔2013〕4号文件规定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相关政策。

4、全家自愿选择 实施搬迁,通过 方式在 安置点安置。

5、搬迁安置后,按政策规定获得相应的建购房补助资金。

7、自愿向甲方缴纳搬迁安置保证金 5000 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其他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搬迁安置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乙方缴纳的保证金。

2、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许明寺镇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代表人)签字:

乙方(户主)签字(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庆阳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主管部门,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的原则。

第二章 搬迁范围及安置标准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范围为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和插花型贫困区。

庆城县、华池县、环县、合水县、宁县、正宁县、镇原县属于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片区县,西峰区属于插花型贫困区。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采取整体和分散迁出方式,以整村整组搬迁为主。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地方病多发、扶贫成本过高或者就地脱贫无望、年人均纯收入在标准线下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

(二)生态环境脆弱、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需要避险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居住地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

(三)享受农村一、二类低保群众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残疾人等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殊困难群体。

分散居住、符合搬迁条件且有搬迁意愿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搬迁。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得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一)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生态保护区设立和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

(二)平原地区、行蓄洪区、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区人口;

(三)已享受国家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政策的人口;

(四)已脱贫的贫困户。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应当选址在环境容量许可、水土资源有保障、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完善,能满足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需要且有带动搬迁群众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中心村和园区景区。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易地搬迁、整村推进,整体搬迁、插花安置,就近搬迁、改善条件等多种安置模式,实现灵活搬迁。主要采取下列模式搬迁:

(一)就近选择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集中安置;

(二)依托水利工程和土地整治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者利用农林场闲置土地集中安置;

(三)依托县城、小城镇、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基地、乡村旅游基地集中安置;

(四)对于确需搬迁且无条件集中安置的,可在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村组分散插花安置;

(五)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所在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六)对有劳务技能和商贸经营基础,在城镇有一定生活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进行安置;

(七)对于行政区内缺乏安置资源且有接收安置地的,可实施跨乡(镇)、跨县(区)集中安置。

(八)对于鳏寡孤独、“五保”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可通过在安置区建设幸福互助院等方式安置;

(九)符合实际的其他安置模式。

第十条 搬迁对象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可采用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建设住房。

鼓励群众按规划自建和联建住房。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在农村建设的安全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以下标准建设住房:

(一)家庭人口1--2人的,采取与幸福院、养老院共建、建设集中公寓等方式,将住房面积控制在标准之内。

(二)家庭人口为3人的,住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

(三)家庭人口为4人的,可适当增加到80平方米;

(四)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城镇安置按照以下标准购房:

(一)家庭人口4人以下的,购房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

(二)家庭人口为4人的,购房建筑面积以75平方米为主;

(三)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住房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农村一、二类低保群众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总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住房设计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质量达标。

第十三条 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采取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等办法,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第十四条 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防止变相扩大住房面积、提高建设标准和过度装修;
也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作为搬迁安置用房。已采用公租房、廉租房进行安置的项目,应整改退出。

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可以根据群众生产生活习惯,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房10年内不得出售。

第三章 计划管理和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规划实施中期,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规划评估。

第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上确定的年度搬迁规模和投资计划,审批县(区)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做好项目储备,按要求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推送项目信息,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省级项目库和当年搬迁脱贫任务,编制全市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经市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转下到各县(区),并抄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投资计划后,依据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统筹使用各类资金,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点、规模、标准等计划内容;
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投资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开通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免收安置区建设用地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整或有偿征用等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法人依法开发整理的土地,可优先用于搬迁群众安置。占用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承包方式;
迁出区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应依据实施方案统一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占补平衡。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应当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县(区)、乡镇倾斜。

迁出区开发利用置换的土地指标和补偿费用,应当优先用于搬迁安置区建设用地。

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允许贫困地区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全省范围内交易。

第二十五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理复垦,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改善。

第四章 方案报批与建设

第二十六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编制本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应包括搬迁对象、安置方式、建设内容、投资来源、承贷规模、产业发展等主要内容,并明确提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后的脱贫举措。

第二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确定权限审批。

跨市州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本市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审查、论证后审批,并将批复和审查意见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会同本县(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资金衔接等前期工作;
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完成建设任务;
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宅基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统筹落实非建档立卡户搬迁资金需求;
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应对预案或对策。

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搬迁对象筛选审查、贴息贷款户身份核查、土地和住房分配、户籍迁移、施工组织、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设内容通过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建设可因地制宜采取自建、代建、联建、统建、购置等多种方式,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区别不同住房建购形式,制定投资安排、最低补助标准以及具体补助办法等。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公开招投标,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开通招投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项目手续。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工程,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签订四方合同,明确工程协调管理、建设工地落实、工程技术管理、监督检查及质量责任人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 为增加搬迁贫困群众收入,项目施工方应尽可能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搬迁对象参与工程建设,并按当地同等务工人员工资水平发放报酬。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单项工程设计组织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审批单位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对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数据实行动态采集、监测分析,每月25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上月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地方资金到位、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每年在新开工项目中选择一个典型项目,指定专人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住房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搬迁安置、组织实施、迁出区土地和房屋等资源处置、安置社区管理,以及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调查,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典型项目动态监测分析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区)应当建立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靠的项目档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级融资平台的专项建设基金及地方政府债券、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市县政府财政配套、整合的专项资金以及群众自筹资金。项目县(区)要按照签订的购买服务协议切实担负起还款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把还款责任转嫁给搬迁群众的行为,确保贫困搬迁群众自筹部分控制在1万元以内。

第三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作为县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本金或运营资金以及县级投融资主体承接长期贷款的还款资金。

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既可用于建档立卡户住房建设,也可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搬迁安置住宅及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完成后,剩余资金可以用于对搬迁贫困群众的后续产业扶持。

第四十一条 项目县(区)政府依据项目实施方案,整合各类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和其它涉农资金共同用于搬迁群众住房、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富民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方式支持安置区富民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根据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

第四十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为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四十四条 竣工验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根据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单项工程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转下的投资计划和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市、县(区)相关部门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四)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了项目建设任务;

(二)安置区农田水利、人畜饮水、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等整合项目全面完成;

(三)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财务决算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查验各类单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全部完成,项目建设规模、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核对搬迁入住农户名册,查验搬迁对象是否与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的搬迁对象一致;

(三)建设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管理规定,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等;

(四)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报告,其审核意见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七)土地分配、户籍管理、补助资金、宅基地复垦等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八)搬迁群众富民产业是否稳定,收入是否达到脱贫标准,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是否得到显著提高;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各项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后,向乡镇政府提交竣工报告,乡镇政府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乡镇政府验收申请,负责组织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会同乡镇政府组织群众搬迁入住,并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县(区)发展改革部门验收申请,及时组织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单位以及群众代表开展竣工验收;

(四)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跨市州项目,由相关市发展改革部门按上述程序联合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发展改革部门验收。

第四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竣工验收委员会根据项目规模分综合组、搬迁人口核查组、工程组、财务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和搬迁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对项目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搬迁效果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可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四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实行“3322”验收责任体系。“33”即:村级验收三方责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非贫困村由包村干部签字)、搬迁户三方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共同签字;
县乡两级验收三方责任,项目所在乡镇、县(区)发改部门、县(区)扶贫办主要负责人在项目竣工验收表上共同签字。“22”即:县级验收两方责任,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在本县(区)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上共同签字;
市级验收两方责任,市委书记、市长在本市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上共同签字,确保完成搬迁任务。

第五十条 县(区)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后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组织移交,确定基础设施管护单位,明确管养责任人和管养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制定、重大事项的协调,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群众搬迁动员和搬迁后稳定工作。

第五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程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搬迁对象审核、易地扶贫搬迁管理系统数据填录、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等工作,健全项目档案资料。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稽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实行动态考核,以年度集中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同时引入第三方参与考核评价。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资金管理、建设进度、项目管理、工程质量、搬迁入住率等。

第五十七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稽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以及投资计划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县(区)政府,按要求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市发改委将汇报省发改委同意后,暂停或调减该县(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安排。对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及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篇: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化隆县昂思多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和《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5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规定贫困线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  易地搬迁应以整村、整社搬迁为主。

第三章  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  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戈壁、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
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编报。

1.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内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使用范围及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论证,并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并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分县市区年度实施方案。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年度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转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下转的计划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按省级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有关前期工作。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  乡镇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乡镇、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各村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乡镇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展板广播等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易地搬迁办公室。县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主管必须在每月底前向县易地搬迁办公室上报本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按照《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县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该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内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和市州、县市区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非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自主安置)45000元标准补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自主安置)按户均80000元标准补助。国家相关补助标准调整后,以上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各村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各村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县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各村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规划、方案评估、工程检查、费用开支。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流程管理,规范操作,确保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按照《**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及《易地扶贫搬迁长期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纳入我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包括我县统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易地搬迁和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的易地搬迁(以下简称同步搬迁)。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低息贷款和农户自筹资金五部分。我县属于国定贫困县,所以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

第3章 资金支付

第6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支付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及信贷政策办理,即县共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县项目实施主体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资金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

第7条 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1、县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结算需要,向市扶贫公司提交经县财政局、扶贫办共同审核同意的资金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

2、市扶贫公司完成审查后通过网银系统或柜台向省国开行、市农发行提交资金支付指令,并将相关支付审批材料同时报送。

3、市扶贫公司依据与省扶贫公司签订的《*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服务协议》,于省国开行、市农发行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至县财政局、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共管账户,并告知县财政局、扶贫办。

第八条资金使用进度要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资金支付使用条件如下:

1、严格按照资金审批时确定的用途支付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2、支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货运单据、供货清单、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结保单等的复印件或原件,具体以资金用途而定。

3、其他。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贫困搬迁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实施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各项标准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安置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人均安排资金*万元。其中:政府补助*万元,个人自筹4*22元。

政府补助的*5万元,按资金用途划分:

1、住房建筑补助*.88万元,其中:个人补助*.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0.75万元、公共服务设施*万元。按每户2.8人计算,户均补助1*万元,其中:个人补助7万元,配套基础设施2.1万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万元。

2、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1*万元。

政府补助的*万元,按资金来源划分:

1、住房建筑补助3.88万元中,无需申请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需求直接拨付*元;
需要县级政府根据项目进展程度提出申请,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统贷17*元。

2、土地整治和迁出区生态恢复1*2万元,需要县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贷款申请,由省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统贷。

无需申请由省扶贫公司直接拨付的*元,按资金渠道划分:

1、中央预算内投资7*0元。

2、地方政府债券资金9*6元。

3、专项建设基金5*元。

无需申请由省扶贫公司直接拨付的*元,按是否偿还划分:

1、中央预算内投资*0元无需偿还。

2、地方政府债券资金9*元根据所下拨资金的年度分5年、7年或10年偿还。

3、专项建设基金5*0元需在第19年、第20年各偿还一半。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散安置

分散安置人口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万元。

(三)同步搬迁人口住房建筑补助标准

同步搬迁人口建房补助标准为人均1*万元。

补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或建房总金额。

第5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按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和项目指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我县设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管账户,承接市扶贫公司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共管账户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共同管理,共同签字核报。

我县整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搬迁项目商业开发收益、土地出让收益等相关资金也要及时划归共管账户。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的监控管理,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做到审核记录、账目清楚,每笔资金可复核、可追溯,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县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扶贫公司及县财政局、扶贫办及时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县政府应加强对县项目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资金使用,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扶贫办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6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中央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 易地 扶贫 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办法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管理制度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