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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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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6篇

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篇1

河南小浪底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小浪底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聘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 选聘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机构选聘责任部门、业务范围

第四条 选聘中介机构的责任部门是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 选聘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控股子公司的年报审计;

(二)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核;

(四)投资项目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

(五)公司投资业务的法律咨询工作;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中介机构可以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形式,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形式,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同意后也可以采取指定方式。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选聘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中介机构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中介机构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商务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

(五)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确定中介机构,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八条 询价选聘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服务项目的价格和评定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中介机构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项目需求,从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中介机构,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中介机构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九条 指定选聘程序

特殊情况下,可由财务部上报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同意后指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篇2

兰陵县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代理中介机构

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管理,健全财政评审工作程序,提高评审效能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做好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一、县财政评审中介机构确立及管理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需要聘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等资质的中介机构,确立及管理本着“择优选聘、综合考评、优胜劣汰”原则。县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代理中介机构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法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临沂市外的中介机构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办理法定登记手续;

2、具有建设部颁发的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3、连续正常营业3年以上,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且业绩优良;

4、严格遵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

5、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聘用的评审中介机构与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签订《中介机构定期委聘协议》,明确聘用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评审中介机构一次聘用期限为2年,聘用期满,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专业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评审中介机构所属的正式人员;
中介机构应将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所有人员名单(包括工资证明及缴纳的养老金等证明)、资质书面报送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到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变更。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的从业或执业注册资格;

4、从事工程审查5年以上;

5、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项目评审任务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从评审中介机构选派,具体工作管理是:

1、充分考虑项目性质、范围、投资额度、技术难度,以及评审中介机构专业能力和已承担的评审任务量等因素,以循环抽签的形式分派项目评审任务。

2、中介机构完成的初稿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未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初审,不得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核对;
对擅自对外提供评审数据资料的委托代理中介机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

3、中介机构应就项目评审情况、进度等及时与评审中心进行反馈、沟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在审项目的进度情况书面报送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4、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中止审核项目的,应协助完成该项目的后续工作,否则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权扣除该项目的审核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接评审业务的资格。

5、 若无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中介机构不得拒绝或推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项目。如确实无法承担该业务,应在接收工程资料前提交书面说明,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另行分派。委托代理中介机构出现该类情况在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取消其半年内承接评审业务资格。

6、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代理中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评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委托代理评审中介机构只能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评审。

7、中介机构应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合理的评审方案,并及时核实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进行书面取证和拍照备查。委托代理中介机构现场勘查时应通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受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职责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8、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9、接受委托的委托代理评审中介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职责和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二、中介机构的考核标准

1、评审中介机构的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
80——70分为良好;
70——60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具体考核项目内容,见附表。

3、考核方法: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评审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评审中介机构直接淘汰,一年内不再委托评审业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1)对违反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收取费用的;

(2)对已完成评审项目,经复审,审减额无正当理由超过初审值5%以上的;

(3)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恪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5)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办任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

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评审项目委托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同等情况下,考评为“优秀”的评审中介机构优先委派。

对招聘入围的评审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进入与退出制度。聘用期满后,对年度综合考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评审中介机构,直接办理续聘手续;
对年度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聘用期结束后,不再办理续聘手续;
对有2个年度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取消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招聘。同时,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招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

附:兰陵县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代理中介机构考核表

兰陵县财政投资评审委托代理中介机构考核表

兰陵县政府采购委托代理中介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委托管理,健全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提高采购效能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做好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一、执行法规制度情况(5分)

考核期间没有违法违规的得满分,有违法违规的扣5分。

二、代理业务情况(40分)

1、在代理协议权限、范围内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正式员工代理业务的得4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2、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且内容完整的得4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3、按照批准采购方式实施的得4分,擅自变更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4、招标文件合理合法,得4分,因招标文件存在问题经审查属实出现一起投诉的扣1分,扣完为止;

5、招标和中标信息及时在指定媒体发布,得4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6、评标委员会组成合理及组织专家评审行为规范的得4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7、评标过程记录完整并将评标结果及时报送采购人的

得4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8、已完成代理项目资料及时全面报送的得4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9、组织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采购方式不少于2人的得4分,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10、采购文件售价合理且不泄露需保密信息的得2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11、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等及时退还的得2分,违者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三、内部管理情况(10分)

1、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能相互制约的得2分,无者不得分;

2、有明确的业务操作流程的得2分,无者不得分;

3、有明确的奖惩制度的得1分,无者不得分;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得1分,无者不得分;

5、有业务学习制度且有完整记录的得2分,无者不得分;

6、有培训计划且完成的得1分,无者不得分;

7、档案资料及时整理,登记归档的得1分,无者不得分。

四、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情况(5分)

1、按从业人员学历和职称达到的原规定比例得基准分3分(满分5分),高于原基准比例的相应加分,低于原基准比例的相应扣分;

2、积极组织从业人员(不低于原基准比例)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的得3分,低于原基准比例的相应扣分。

五、服务态度及质量情况(20分)

1、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得3分,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各方验收的得2分,发现一例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2、受理有关询问、质疑,答复很满意的得5分,比较满意的得3分,满意的得1分,不太满意的不得分;

3、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得2分;
配合不力,敷衍塞责、不主动提供情况的扣2分。

4、没有投诉的得5分,因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问题而引起投诉的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5、政府采购项目正常进行的得3分,非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问题而导致废标的得0分,因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问题而导致废标的扣3分。

六、廉洁自律情况(5分)

1、有廉洁自律制度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2、没有行贿受贿行为的得3分,发现有行贿或受贿行为的扣3分。

七、信息统计情况(5分)

按时按要求报送统计信息的得5分,未按时或未按要求报送统计信息的按次数扣分,1次1分,扣完为止。

八、监督检查情况(5分)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并按照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的得5分,拒绝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扣3分,不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的扣2分。

经考核得分排名最后一位的实行淘汰,将停止其在我县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兰陵县国有资产处置委托代理中介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拍卖业务委托管理,健全资产评估拍卖工作程序,提高评估拍卖效能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做好资产评估拍卖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一、基本情况考核(30分)

1、营业场所(7分)。依据提供现有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评分,固定办公场所(评估)在600㎡以上的得7分、300-600㎡的得5分、100-300㎡的得3分、100㎡以下的不得分;
(拍卖)300㎡以上的得7分、200-300㎡的得5分、100-200㎡的得3分、100㎡以下的不得分

2、资质等级(8分)。评估一级资质8分、二级资质5分;
拍卖AAA级8分、AA级5分、A级3分

3、执业人员(5分)。按注册执业估价师、注册拍卖师数量,每个加1分,加至5分为止

4、综合实力及社会形象(10分)。包括财务状况、社会信誉、服务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各占2分。

二、业务考核(70分)

1、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明确具体工作的总负责人和对各单位进行评估、拍卖的项目负责人的得9分。

2、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以及需要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政策问题时,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提交的得9分。

3、按委托工作要求期限完成的10分,超期完成的,每出现一次扣减5分。

4、拍卖招标和中标信息完整及时的在指定媒体公告,得7分

5、接受业务委托时,及时签订委托协议,且协议内容完整、全面得7分。

6、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泄露有关资料给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的得10分,如有违反,此项不得分。

7、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工作,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把受委托处理的事物转托给第三方处理,在处理委托事务活动中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得10分,如有违反,此项不得分。

8、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并随提交的服务成果同时上报的得8分。

三、廉洁自律考核

1、恪守职业道德,处理好与被拍卖、评估部门、单位的关系。因廉政等原因被部门、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年度考核即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其入围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入围资格。出现其他违反制度或与工作不符的情况,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办法自2015年4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4月18日。

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建设部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
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篇4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计量、预算、决算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实施阳光操作,切实控制工程成本,完善工程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管理控制模式,对工程预、决算、工程计量、材料、人工、费用的核定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预算及标底

1、房屋建造工程发包前由工程预算部门依据经审核后的施工图纸编制预算标底,经公司审核后报股东会批准作为招标标底参考价格。

2、零星工程、附属工程、维修工程、广告工程在5000元以下的均必须依据总经理批准的方案,编制费用预算,按公司审批程序审核后,方可进入招标或议标程序进行施工(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必须报股东授权人批准,1万元以上由股东会批准)。

3、预算方案及标准:

A、房屋建造工程依据《2004工程清单预算定额》计算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消耗用量及按规定计算措施费、相关规费、税金。

①、材料价格依据审核批准后的市场询价价格(由行政采购部组织调查,预决算部协助)进行计算。

②、规费的计算标准按工程造价部门核定的最低资质取费表进行计算。

③、让费让利标准,按以上标准计算后按总价(5%-10%)进行下浮作为招标标底,报股东会审批,(按市场调查审批后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计算,总价不予下浮)。

④、工程清单量的确定依据审核后的施工图纸、会审纪要、相关地勘报告标准图集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确定。

B、变更工程、附属工程、维修工程、广告工程施工方案申报与预算金额及单价同时上报审批,依据公司批准的各类工程分项价格表进行决算。

C、工程变更及签证:

①、所有工程变更及签证由工程部组织,预算部、采购部共同参加核实和现场收方计量工作。

②、所有工程变更及签证由工程部在事件发生48小时内申报,由预算部在申报中附齐有关预算或收方计量依据。

③、所有工程变更及签证经股东会签字后,资料原件由行政部保存,由行政部复印叁份分送工程部、预算部、施工单位。

④、工程变更的资料在决算办理中,由预算部在施工单位报送结算后,经总经理在申请领用上签字,领出审查决算后,附在审后决算内报有关领导签批。

4、预算审批权限及终签标准及预算审批时限:

(1)、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终批,时限为8小时。

(2)、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呈报股东会终批。

二、工程决算

1、结算申报

(1)、所有工程在竣工验收30日内由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依据资料送至工程预算部门进行工程结算。

(2)、申报资料中必须有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的质量验收核定单和竣工图纸,核定该项目符合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

(3)、凡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验收和决算程序。

(4)、所有工程在竣工验收30日后,若施工单位未报相关资料,由造价部门通知并规定其时限报送,如未按时报送则延缓办理。

2、结算依据

(1)、工程竣工图纸、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变更申报表、工程项目收方计量单(原件)。

(2)、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实际施工中的其他审查批准文件。

3、结算计费标准

(1)、主要计价依据为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包干金额。

(2)、合同约定单位计价标准乘以按规定核准的工程数量的合计金额。

(3)、经济核定单中核准的金额。

(4)、其他经审批应计算的金额。

(5)、经预算部门审核后的金额超过审核金额的10%以上(包括10%),则按审减金额的20%作为审计费用 ,在结算造价中扣除。

4、结算依据的确认

(1)工程合同必须是经股东会签署并且印章齐全、标底清楚。

(2)、工程变更申报表2000元以内由总经理签批,2000元以上由股东会签批的方为有效。

(3)、工程项目收方计量单必须是由工程部、预算部、行政采购部施工单位组织收验计量小组签字确认,方可有效。

(4)、所有结算依据均必须是原始凭据,凡复印件或签批权限的日期,记录字迹不清楚的均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5)、凡水电、门窗等安装工程和设备,品牌规格与审查核定批准的品牌规格不符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或进行重新核价。

(6)、所有工程质量、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不得进行决算必须报审后重新核价。

(7)、结算依据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不得结算该项费用。

5、决算、收验方的争议解决

(1)、各种争议解决首先应遵循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及有关书面文件,在该原则指导下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收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如收验方数量甲乙双方有争议工程收验方部门领导不能解决的,由总工程师组织甲乙双方预算负责人协调解决。

(3)、对施工中安装工程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标准的审批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询价依据审核后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标准进行定价,验收时如发生争议以抽样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检验费由擅自变更品牌质量规格、质量等级的一方承担。

(4)、凡属于重大争议和权限部门不能解决的争议必须报总经理召开专业人员或邀请相关人员进行专题会议的决议进行解决。

6、零星用工或临时租用机械

(1)、工程零星用工及机械如果根据需要临时完成相应用工或租用机械,由工程部门进行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凡临时用工比较紧急或抢险工程可以先电话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可补书面申报报批)

(2)、公司其它零星用工经批准后的零星用工由使用部门进行申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预算部门开票结算。

3、凡超出零星用工范围5个工以上经批准的用工和租用机械,必须报总工程师安排收方小组成员进行记时、计量监管,并开据证明和审批单一并报预结算部门开票结算。

三、结算审查

1、所有结算经工程预结算管理部门依据计算完后将资料装订成册进行申报、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凭证、资料不能作为决算依据,应予剔除或退回报送单位。

2、报审资料内容目录:

(1)、决算封面:由公司制定的统一工程结算封面应按要求填写齐全和加盖印章。

(2)、审核签批表:应有工程结算部门领导签批栏、总工程师签批栏、副总经理签批栏、总经理签批栏、股东授权人签批栏、股东会签批栏。

(3)、工程结算说明:应注明结算依据,各类需附加的情况说明。

(4)、结算对比表:应有乙方报送价、甲方审后价。

(5)、费用计算表:应有材料、人工价的数量单价或调价等,与分项目录金额相符。

(6)、工程数量计算表:工程数量计算表计算式计算数量与费用计算表相符。

(7)、各项证明资料:工程项目收方计量单,工程预算批准的审核表等主要证明资料。

(8)、其它备查材料的管理:合同、工程项目收方计量单、预算资料、工程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证明资料按决算项目合并装订存查,按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10)、装订的全部资料均需编制页码,以便审核。

(11)、决算审批报送由公司行政采购部报送股东会有关领导签批,签字后原件送财务和承包单位,复印三份存行政部、预算部和工程部三部门各一份。

3、各种决算依次由工程结算人员、工程结算管理部门领导、总工程师、总经理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其结果,一式二份返施工单位盖章后,报至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加盖公司印章即该项工程决算终结。

四、工程结算人员的纪律和处罚

1、所有参与工程询价、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数量验收、审核使用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工程计算审核的所有人员必须在相应的表格单据中认真公平、公正的进行办理业务和签署责任人姓名并对签署内容承担终身责任,经集团审查发现差错的将追究差错环节人员的经济责任。

2、所有参与结算工作审核的人员和领导必须保证廉洁自律,不准与客户和承包人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3、收验工程量的签署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以保证工程项目收方计量单的准确。

4、询价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将自己和亲属的任何商品在鼎浩公司中的任何工程中使用,不准参与经营活动和领取介绍费等违法活动。

5、参与工程收验方和工程的管理人员不得签署自己转包的工程或由自己承包的工程,应采取回避制度。

6、凡以上人员若违反本规定和公司的相关纪律规定的经查实将分别处以罚款、停工、辞退或开除处理。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原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
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篇5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按照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中的“工程中介服务承包商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使用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选用的招标代理、工程咨询、环评、工程测绘、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由总工办提出需求;
监理、环评、交通评价咨询、安全评价咨询、行洪论证、通航论证、通航安全评估、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地震评估、地灾评估、林地论证、压覆矿产评估、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第三方检测等由实施部门提出需求;
招标代理、招标协作、工程咨询、节能评估、造价咨询等由合约管理部提出需求。
第二节中介机构的选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的选用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将“名录库”及有关规定作为

招标(比选)的资格审查条件,按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比选)。
第五条按“名录库”管理规定或办法,凡可通过管理信息网确定的中介机构,如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等,按“名录库”的管理规定或办法进行。比选文件参照公司《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进行签审。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纳入项目总体招标计划,按有关规定进行比选。
第七条电气防火安全技术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施工图审查、环评、交通评价、安全评价、行洪论证、节能评估、工程测绘、房产面积测绘、招标技术协作、室内空气净化治理等“名录库”及有关规定暂未涉及的单位或机构,针对一定范围和期限,按公司《咨询类、迁改类单位确定方式管理办法》进行委托或比选后签订框架性协议。需求部门按框架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工作进行委托。
第八条上述规定未涉及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发生的,由需求部门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公司专题研究解决。

第三节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总工办、实施部门、合约管理部会商后共同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合约管理部负责按“名录库”管理规定或办法进行相关信息录入。

第十条中介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严重违约情况、符合终止合同条件需另行确定中介机构的,需求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四节附则
本办法由合约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篇6

三、抓好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对中介机构、设计单位、评估单位的具体名称、聘用程序、费用确定、具体金额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和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单项总结。完成时间:11月20日。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现将《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聘用机构办法通知市国资委办公室2010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活动。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坚持制度化、程序化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市国资委成立选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及备选库的建立
第六条市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

(四)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从事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从事资产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评估师;
(三)从事土地评估事项的机构,应具有市州以上范围内的执业资格;
(四)从事资产拍卖事项的中介机构,应是该行业协会评定的A级以上的机构;

(五)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
第九条市国资委通过在市国资委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发布征集公告,拟申请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有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由市国资委选聘工作小组对应征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确定。
第十一条入围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并在有关煤体上发布公告。第三章中介机构的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以及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必须从备选库中产生。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发生的有关经济行为经批准后,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选聘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由市国资委相关业务科室在中介机构备选库范围内采取摇号或轮流执业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对于特殊的业务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招标工作,由市国资委选聘工作小组和企业有关人员共同组成招标小组,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进行招标。
(三)中介机构确定后,由市国资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按通知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由企业承担。第四章监督和责任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聘用中介机构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对发现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业务报告,市国资委将组织其它中介机构予以复审。对经复审查实,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失实的,根据失实程度,由市国资委通知企业扣减其服务费用,造成损失的由该中介机构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审计、评估及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的,给予警告;
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禁止从事企业相关业务,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对中介机构实施跟踪监管,每年对中介机构所承担业务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工作人员在选聘中介机构工作中,违反工作要求,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国有参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可由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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