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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及启示最新(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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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及启示最新(2022年)

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及启示最新5篇

【篇1】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及启示最新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新华网北京9月22日电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
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
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 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
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
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
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
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篇2】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及启示最新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1—

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xx留学人员;

(九)xx同胞、xx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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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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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4—

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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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
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
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6—

部长。

第十条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

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
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
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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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

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8—

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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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

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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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

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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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宗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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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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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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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

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
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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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对xx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16—

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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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
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18—

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19—

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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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

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1]—21—

【篇3】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及启示最新

2003年,上海市人均GDP按户籍人口计算就达到46700元,是1995年的2.5倍;
居民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14867元,是1995年的2.1倍。收入不断增加的同时,居民的消费支出也在增加。2003年上海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1040元,其中服务性消费支出为3369元,是1995年的3.6倍。

标题:大学生究竟难在哪?—创业要迈五道坎 2004年3月23日

调研结论: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在学院内开发“DIY手工艺品”商店这一创业项目是完全可行的。

开了连锁店,最大的好处是让别人记住你。“漂亮女生”一律采用湖蓝底色的装修风格,简洁、时尚、醒目。“品牌效应”是商家梦寐以求的制胜法宝 。

(一)创业机会分析

“碧芝”的成功归于他的唯一,这独一无二的物品就吸引了各种女性的眼光。

附件(一):

“漂亮女生”号称全国连锁店,相信他们有统一的进货渠道。店内到处贴着“10元以下任选”,价格便宜到令人心动。但是转念一想,发夹2.8元,发圈4.8元,皮夹子9.8元,好像和平日讨价还价杀来的心理价位也差不多,只不过把一只20元的发夹还到5元实在辛苦,现在明码标价倒也省心省力。

我们大学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但我们也不乏缺少潮流时尚的理念,没有哪个女生是不喜欢琳琅满目的小饰品,珠光宝气、穿金戴银便是时尚的时代早已被推出轨道,简洁、个性化的饰品成为现代时尚女性的钟爱。因此饰品这一行总是吸引很多投资者的目光。然而我们女生更注重的是感性消费,我们的消费欲望往往建立在潮流、时尚和产品的新颖性上,所以要想在饰品行业有立足之地,又尚未具备雄厚的资金条件的话,就有必要与传统首饰区别开来,自制饰品就是近一两年来沿海城市最新流行的一种。

就算你买手工艺品来送给朋友也是一份意义非凡的绝佳礼品哦。而这一份礼物于在工艺品店买的现成的礼品相比,就有价值意义,虽然它的成本比较低但它毕竟它是你花心血花时间去完成的。就像现在最流行的针织围巾,为何会如此深得人心,更有人称它为温暖牌绝大部分多是因为这个原因哦。而且还可以锻炼你的动手能力,不仅实用还有很大的装饰功用哦。

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心得体会

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近期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学习和领会会议精神对如何做好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学习贯彻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首先就是要把统一战线广大成员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上来,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中国各民主党派发展的根基和源泉。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我国各民主党派的今天。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的执政党,这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更是时代的需要。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我们各项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关键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就是要理解和充分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新评价和新要求。习近平指出:“这些年来,在党中央领导下,统一战线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团结、奋进、开拓、活跃的局面,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祖国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还强调;
“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掌握规律、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实行的政策、采取的措施都要有利于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不断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同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包容差异,尽可能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找到最大公约数。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善于联谊交友,统一战线是做人的工作,搞统一战线是为了壮大共同奋斗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的理论、方针、政策,是指导新时期统一战线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献。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把对统一战线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随着进入新常态,统战工作较以往更为重要,因为今天我们要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就决定了统战的范围比以往要更加广泛。留学人员成为统战工作新的着力点和重点团结的对象,新媒体中的代表性人士也成为统一战线的重要团结人群,而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特别是年轻一代,习近平希望他们能“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做到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成为真正的“创二代”。如何发挥好这些新生力量的作用,是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新的着力点。毛泽东曾说过“是人多好些,还是把许多积极因素赶走好些呢?还是把积极因素团结起来好。团结了更多的人,阻碍就少些,事情就容易办得通”。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说过“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邓小平也说过“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该加强,不是可以缩小,而是应该扩大”。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继承和发展了毛毛泽东主席等老一辈革命家关于统一战线“重要法宝”的科学论断,还科学地回答了新形势下需要不需要统一战线,需要什么样的统一战线以及怎样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等重大问题,创新性地发展了统一战线,是指导今后统一战线发展的的行动指南和重要法宝。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则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制保障。

学习贯彻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就是要使统一战线广大成员在服务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上有新的作为,切实履职,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干革命离不开统一战线;
搞经济建设,同样离不开统一战线。这次会议明确指出: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的胜利召开,体现了新时期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统一战线作为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

7月16—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调研时,针对经济新常态、国有企业改革、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国有企业是推进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重点突出、内涵丰富、意义重大,对我们深化企业改革,做大做强做优通用航空产业指明了方向。

总经理、分党组副书记:曲景文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时指出,高铁是我国装备制造的一张亮丽的名片,成为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抢手货”。要把装备制造业作为重要产业,使我国成为现代装备制造大国和强国。通用航空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民用航空的重要一翼,是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装备制造业之一,并且由于产业链长,涉及到通航机场和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飞机研发生产等装备制造能力提升、应用运营服务等相关产业延伸,是高铁之外的另一个万亿级市场规模的产业集群。当前,我国大力发展通用航空产业的历史机遇正在到来,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肩负起引领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历史使命,以通用航空产业的大发展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影响力和控制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现航空强国的奋斗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为深化国企改革提出了基本的目标指向和检验标准。改革是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我们要高举改革的旗帜,不断地深化企业改革,以改革来激活资源要素,以改革来提升效率效益,以改革来促进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除了深化企业内部的改革,我们也要注重投融资和发展模式的改革,调动社会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在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中,我们确立了“全球化、全谱系、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发展思路,统筹企业内外部资源,积极调动社会力量,遵循市场规律,创新发展模式。既要和地方国有资本进行合作,也要积极地和外资以及民间资本进行合作,探索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模式,增强国有资本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在航空产品的研发生产中,适度与外资进行合作,以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
在发展通勤航空中,积极与地方国有资本进行合作,使航空服务能够造福人民;
在爱飞客俱乐部和综合体建设中,在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与影响力的前提下,与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密切合作,完善治理结构,凝聚各方力量,共同发展通航产业。

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重要标志,也是国有经济发展壮大的基础,更是国有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坚持把功夫下在创新商业模式、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上,既强化规范约束、防范资产流失,又增强经营活力;
同时,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实现资产运营优质高效和保值增值。一方面,要以商业模式创新为核心,融入区域经济发展,壮大通航产业,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以商业成功为手段,通过国际并购和合资合作,融入世界航空产业链,实现国有资本在国际合作中的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做优国有企业。

分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宋庆国

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考察国有企业时强调:国有企业是推进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

飞行培训、通航作业、航空俱乐部和综合体等是通航运营与服务的主要产业,我们要将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并举,开展内部整合和外部拓展,打造全产业链的发展模式。另外,中航工业通飞作为一个股权多元化的企业,又处于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民间资本、外资企业进行多种方式的合作,扩大通航产业规模,共同推动我国通航产业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民生也是抓发展。要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基础上,积极引导群众对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文体服务、休闲服务等方面的社会需求,支持相关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使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有效对接、相得益彰。

通用航空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民用航空,通用航空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标志,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是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标志。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为通用航空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地理空间和人口基础。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以及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中国通用航空在农林矿等行业的作业飞行,医疗救护、抢险救灾、气象飞行、飞行培训、遥感测绘、旅游观光等方面以及公务、私人飞机的潜在消费需求旺盛。因此,我们要紧抓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机遇,深入研究通航产业链的核心产业和关联产业,找准目标;
要让以“人”为中心的服务,逐渐成为运营企业获得利润的新的增长点,不断向新产业领域拓展。

在内蒙古、新疆以及其他地广人稀的地区,要发挥“小机型、小机场、小航线、低成本”等优势,探索发展短途运输,有效解决偏远地区居民日常出行和经济往来不便的问题,推进民生航空发展,实现“飞得起、坐得起、用得上”目标,满足人民群众的航空需求。在东中部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要加快与地方经济融合,合理布局爱飞客综合体,构建通航产业发展网络,通过飞机会展中心、飞行员培训中心、机场及FBO(固定运营基地)、航空文化馆、通航会展中心、爱飞客活动中心、爱飞客公寓、航空度假酒店、综合娱乐中心等,创造消费需求,实现通航要素与地方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私人飞行需求的完美结合,让通用航空惠及人民的生活。

分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沙长安

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调研时强调,适应和把握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趋势性特征,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发展自信,坚持变中求新、变中求进、变中突破,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推动我国经济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优化、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进。

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创新是企业的动力之源,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管理是企业的生存之基,必须抓好创新、质量、管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掌握主动。

全产业链发展通用航空产业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当前,通飞公司的通用航空产业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各种挑战。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论述,科学把握了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基本趋势,深刻揭示了变与新、变与进、变与突破的辩证关系,是发展的航标灯、方法论,也为通用航空产业在新常态下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质量安全是通用航空产业的重要基础,飞机的质量和飞行安全人命关天。质量安全工作既是技术问题、也是管理工作,更是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的社会责任,是检验我们工作成败的重要标志。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忘记和淡漠质量安全。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 和吉林调研讲话的要求,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业绩观,着力构建通飞公司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重点抓好体系建设、人员培训、现场管理、监督奖惩和质量安全文化建设。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业务谁主管、质量安全谁负责”,全面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制,牢牢把握发展机遇,抓好、做实质量安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要以质量安全为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走出一条创新、高效、安全、持续的发展道路,在变中求新、求进、求突破,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更显,为更好地引领我国通用航空产业的健康和快速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分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汪波

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调研时指出:创新是企业的动力之源,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管理是企业的生存之基。

一个企业,必须牢牢把握其使命,始终把使命所赋予的责任当作中心任务。国企担负的使命是双重的,一个是经济体的职责,要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为国家创造利润,一个是社会职责,包括社会道义、国家意志的履行。林总曾提出中航工业要做“五个提供商”,就是针对国企使命而言。既然提到了国家和社会,国企就必须比其他经营单位更多地担负责任,体现更多价值,为此,国企就要紧紧盯住业界动向,把自身做强做优,途径就是在创新、质量和管理上下功夫。

我理解所谓创新,就是立足主业,去研究行业需求,找到自身的差距,定下目标和措施,踏踏实实一张蓝图干到底。我们从来不缺“蓝图”,最缺的是能把“设计图”变为“工艺图”的能力。中航工业通飞成立以来,飞机研发制造能力还在形成阶段,通航实力还很弱小,服务旅游综合体等新兴业态刚刚进入培育期,每一步都在创新,每一步都必须创新,要求我们首先要抱有积极、开放、学习的心态,就是几年后有所成就了,也不能有任何凭经验、吃老本的想法。

企业质量体现在效能。企业运营以效率为根本,要以组织的高效能,通过研发、制造和经营的高效率,取得企业履行经营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高效益。质量靠“管”,企业生存环境永远在变化,管理也必须变化以适应环境,这也是一种创新。管理的第一原则是效率、是质量,要以制度体系为载体,通过组织优化、流程优化和员工执业能力的强化,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下的内控优化机制,来不断改善运营业务、支撑业务和监控预警业务的相互协调能力。

分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陶国飞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吉林调研时强调,适应和把握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趋势性特征,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发展自信,坚持变中求新、变中求进、变中突破,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推动我国经济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优化、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进。学习贯彻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我们适应新常态,谋求新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中航工业通飞改革发展也进入了关键时期,我们要以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中航工业部署,抢抓机遇、把握重点,扎扎实实做好稳增长、创效益各项工作,奋力完成全年经营目标任务,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要进一步加大所属单位管控力度,实施精准调控稳增长。上半年,中航工业通飞经营情况总体呈增长势头,但部分所属单位经济指标完成不理想,因此,我们要把推动所属单位发展作为我们稳增长的核心,搞好运行调度和协调服务,坚持实行“一厂一策”,保障各所属单位经济稳定运行。二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降本增效,努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要抓好全员、全过程成本管理,深挖降本增效潜力,针对关键点和薄弱环节,引入供应链管理、战略成本管理等手段,进一步提升成本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提升采购、科研、生产、销售、服务等价值链关键环节的成本费用控制能力,通过实施降本增效,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三要进一步狠抓投资清理和扭亏减亏,完成“两清两控”目标任务。在清理过程中坚持有进有退的原则,坚决清理和处置与主业无关的低效资产和长期低效、无效的投资企业及项目,使亏损企业和亏损额同比有较大幅度降低。另外,在降低应收款项和存货的资产占用方面狠下功夫,确保今年全公司应收款项及存货占比下降10%。

分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航通飞华北公司董事长:张枢玮

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调研时指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国有企业是推进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要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总书记对国有企业坚持制度自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寄予殷切期望。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基础,也是贯彻和落实党的基本理论的重要阵地。国有企业承担着改革发展的历史重任,我们必须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高度来认识我们所肩负的任务和承担的历史责任,始终做到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勇于担当、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干事创业,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不懈改进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努力践行“三严三实”,有效地将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中航通飞华北公司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通飞公司发展战略,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加快实施通用航空全产业发展,努力作为,领先发展,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为我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贡献力量。

分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航通飞西锐公司董事长:边涛

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调研考察时强调,适应和把握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趋势性特征,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发展自信,坚持变中求新、变中求进、变中突破,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推动我国经济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优化、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进。同时指出,创新是企业的动力之源,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重要指示,对搞好海外运营的企业,如西锐公司的发展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并购西锐公司后三年多的经验证明,正是因为在西锐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坚持了“变”中求生存和发展之路,坚持了创新的价值理念,才使得西锐步入了从并购前的严重亏损到2018年大幅盈利的良性发展的轨道。而这种“变”,包括公司治理、领导班子和结构、销售模式、产品结构、“客户价值”的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流程等的改变。这种改变,常常和创新结合在一起,将创新作为西锐公司的核心价值理念并落实在企业经营活动之中。

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变革创新,同时坚持国有企业的价值导向,用符合中国国情和行业实际的战略目标引导西锐管理层坚定发展西锐公司的信心和对股东的忠诚,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符合西锐实际和全球通用航空制造业规律的方式经营西锐公司。同时,加强西锐公司与中航工业通飞的文化融合,使西锐员工逐步认可“为中航工业通飞创造独一无二的股东价值”的理念,不断提升西锐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为中国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创造资源和价值。

分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研究院/特飞所院所长:张继超

习近平总书记在调研时强调: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不创新就要落后,创新慢了也要落后。要激发调动全社会的创新激情,持续发力,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

创新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通用航空是一个崭新的产业,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通航产业发展中的诸多难题,只有通过创新才能破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只有通过创新才能提升。我们要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的理念,通过观念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构建企业发展的创新体系,抓好创新、质量、管理,提升企业发展的能力。

科技创新是产业发展的基础,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和关键。通过科技创新,创造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服务,提高产品质量,不仅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可以拓展经营领域,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在通用航空产品研发方面,我们要按照市场规律、用户至上的理念,尽快完善通用飞机产品规划,完善华北、华中、华南、东北和美国五大研发制造基地建设;
坚持以自主研制为核心,统筹兼顾合作研发、引进生产、投资并购多种手段,以满足国内通航产业发展需求为指引,着力加强核心能力建设,加快预研、在研通用航空装备研制,不断完善通用航空产品谱系,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和用户普遍认可的通航产品。

副总经理:杨晨晖

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调研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讲话精神,为正确推进国企改革划定了红线、指明了方向,确定了标准。明确国企地位:市场主体地位不动摇;
指明改革方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提出改革路径:加强党的领导,创新驱动发展;
确定价值判断:“三个有利于”。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通飞公司的工作,个人有以下体会:

一是理顺产权和管理关系。强力进行资产整合,将现有的下属企业整合为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在所在行业领域居于主导地位的优质企业,充分利用上市平台,将整合后的优质企业继续推向资本市场,实现高比例的资产证券化,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二是争取地方支持。积极融入地方区域经济,发挥技术优势与地方政府加强合作,借助广东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扶持政策,加快推进AG600研制及海外并购等项目的发展,占领通用航空价值链的高端,通过高辐射力的引领带动,提升企业控制力和影响力。三是重视顾客创新。“爱飞客”在中国是开创性的事业,并没有固有的市场,顾客需求多样化,通飞公司面临着技术更为复杂、合作更为频繁的新产品开发任务,采取措施吸引顾客参与“爱飞客”产品和服务创新,共同开发、共同生产、共同创造,将有利于“爱飞客”价值提升、赢得持续竞争优势。

“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改革创新永远在路上。未来,中航工业通飞将以改革创新为强大力量,以深化改革添活力,以勇于创新添动力,为早日成为“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通用航空解决方案提供商而努力奋斗!

首先,我非常感谢公司给了我这次培训机会,这说明公司对我的重视。经过这几天的培训,完全打破了我没培训之前认为这是个枯燥乏味的过程的想法。

在这几天的培训中我学到了,《外部环境建设》,《续期指标的经营与分析》,《会议经营》,《有效面访》,《中支业务督导与追踪》,《未收件管理》,《退保劝阻》,《利用基本法有效晋升与管理》,《团队建设与管理》,让我更加的了解续期工作是需要具备多方面能力和责任心的。

如果在工作中我们缺失任何一项技能,那么就不能有效的做好续期工作,失去续期部门应有的价值;
另外《未收件管理》让我们学习到运用正确的管理流程,从而可以有效的进行保单回收,并提高指标上升。

公司的这一次培训,从培训的通关上就可以看出公司对培训是非常看重的,班主任及助教老师都做了很多准备,让我们在培训中充分感受到了公司对员工的负责的态度和良苦用心,让我们融为一体,在未来的工作中端正心态,加强技能,更加努力,自信。

回顾这几天来的课程培训的思路。一、是如何建设带领好一支团队。二、作为一个合格的续期管理者所要具备的能力。三、如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首先《会议经营》、《团队建设与管理》,都是关注于团队的建设。会议经营中说到要建立团队文化、交流经验心得、实施辅导训练、检查计划落实情况、阶段总结、落实规章制度,才能管理建设好团队。早会是鼓舞士气,贯彻思想。夕会是安抚疗伤,明日计划。周例会是上周工作总结、下周工作计划、同时点评,研讨问题反馈及时处理。专题进行培训。品管会中要进行续期、合规等相关知识学习。短期要指标,长期要改善业务品质,提高续期指标。团队建设与管理中学到了角色与定位,我在团队中有何作用、我应该如何管理团队。合格的管理者要具备哪十大能力。学会团队管理,奖罚分明,制度和感情都要用。以后工作中要经常开会。

《续期指标的经营与分析》、《有效面访》、《中支业务督导与追踪》、《未收件管理》、《退保劝阻》、《利用基本法有效晋升与管理》都是作为一名合格的续期管理者所要具备的基础技能。

要掌握指标分析的八个步骤,弄清楚现状-宏观差距-明白差距的原因-分析现有资源-寻找问题突破口-搜索解决问题的机会-确定爆破-制定方法;
启动意愿、追踪管理、训练辅导是落实面访的三个步骤;
要在今后工作中明确督导与追踪的步骤:设定目标,全程参与,及时反馈,总结评估。针对未收件管理要严格按照流程走,这样才能有效的提升指标。退保劝阻要清楚退保流程,秉持热情诚恳、换位思考、尊重赞扬、给予考虑时间、赠送礼品、反馈及时、服务及时、决不放弃原则去做。利用基本法有效晋升与管理要明白配置人力的五大因素包含:服务区因素、保单结构因素、薪资收入因素、工作量因素、岗位生存因素。

如何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其实也就是邵俊老实所讲的外部环境的建设,简单讲也就是为人、处事。良好的外部环境包含哪些方面,有政策环境、人文环境、业务环境、职场环境要把这些环境建设好才能对工作开展更加便利。让大家知道续期是帮助营销提高收入,稳定团队的。

【篇4】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及启示最新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
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
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
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第八条统战部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统战部应当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支持配合外事、对台、侨务、港澳等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

        第十条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对统一战线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
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
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三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有下列形式:

         (一)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

         (六)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七)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

         (八)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一)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二)支持民主党派加强组织建设,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

         (三)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

         (四)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机关建设,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协调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

         (五)完善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机制,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六)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联合党校的作用。

  第四章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七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八条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五章民族工作

         第十九条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十条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地区就业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事业,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重视培养民族地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民族党外知识分子骨干,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权利。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健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和制度,依法处置涉及宗教因素的矛盾和问题。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作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四条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主创新。

         第二十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三)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帮助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各类商会党组织组建工作,推动成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

         (一)工商联应当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工商联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副部长担任。

        (三)工商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加强对工商联代表大会、执委会、常委会工作的指导;
支持工商联主席工作,发挥党外干部作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联机关干部。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工商联对所属商会进行指导、引导和服务,对所属商会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章 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三十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第三十一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三十二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以及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外联谊会等统一战线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三十五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及境外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三十八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
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文史研究馆馆员应当以党外代表人士为主体,参事室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3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多于可配备职数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党外后备干部名单。

          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篇5】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及启示最新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2015年09月23日10:45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第七条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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