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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范文推荐)

时间:2022-07-07 23:15: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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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范文推荐)

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5篇

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篇1

廉洁从业,从我做起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征文稿 阳春三月,是一个值得播种的季节,也是一个值得倾撒汗水的时令。可是我们是播下幸福,还是恶果,关键在于吾心之所念! 鸟鸣山更幽的**山山间,碧波荡漾的**湖畔,莲藕之嫩芽,如害羞的姑娘,探出半个头来,也来感受这春天的气息。翠嫩欲滴的芽尖,在阳光的沐浴和湖水的滋润之下,展露出其高贵卓雅的品质。含蓄的中国古人为了告诫子孙后人们,清廉之重要性,“莲 ” 之“廉 ” 联系起来,警示人们为官从业做人都需如莲之品性,出淤泥而不染! 作为一名在享有声誉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干之工作又是如此之敏感,可以说时刻都是处在风口浪尖之上,如何做到廉而不浊,是我们值得去思考并坚持不懈去追求的目标。

作为一名物资设备管理工作者,因为每天都会与钱物打交道,说通俗点,就是会与利益发生关系。我们单位盛行的一句行话,计划是给单位挣钱的,财务是管钱的,物资是花钱的,可见大家对我们物资管理部门的关注度有多高。但是这花钱的就要花钱的样子,是该花则花,有时候为了办成事,哪怕是多**是值得的;
但是该节约,一定要节约。单不说节约是传统美德,也是自身素养的一种体现。记得我的一位恩师曾说过,良好的行为习惯有益于人的一生。日积月累的道理也是时常在耳边响起。今天节约一点点,明天节约一点点,但是日子久了就可观了。

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篇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篇4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单选5,多选6,判断3) (测试系统中题库)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单选12,多选12,判断16) 网上摘编

新增(单选9,多选12,判断3)(区管新任题库)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单选题(5道)

1.《廉政准则》规定共有( B )个不准。

A.53       B.52      C.36       D.32

2.党员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可能影响( A )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A.公正执行公务 B.妨碍执行公务C.依法执行公务 D.正常执行公务

3.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 B )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五年      B.三年      C.二年      D.一年

4.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 C)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A.国外 B.异地 C.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D.本人曾任职的地区

5.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 A )

A.调查处理      B.上诉       C.申诉      D.投诉

二、多选题(6道)

1.《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由( ACD )。

A.各级党委(党组)负责

B.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

C.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落实

D.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 ABCD )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A.民主推荐     B.民主测评     C.组织考察     D.选举

3、《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 ABC )

A.购买商业保险    B.缴纳住房公积金     C.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判断题(3道)

1.(√)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3.(√)党员领导干部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一、单选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下列哪项不属于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D)

A.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B.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C.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D.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小汽车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下列哪项不属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C)

A.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B.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C.纵容配偶、子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D.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      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D)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      ,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B) 

A.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B.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C.监事会     D.董事会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      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情况。(D)

A.月度B.季度C.半年度D.年度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   (C)   。

A.工资B.津贴C.绩效薪金、奖金D.股权分红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  (A)    责任。

A.经济赔偿B.连带赔偿C.民事赔偿D.违约赔偿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      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C)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免职处理的,      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C)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D) 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的主体是(A)。

A.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B.所在单位C.上级机关D.各级政府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   (B)   等福利待遇。

A.工资和住房补贴 B.薪酬和住房补贴 C.岗位工资D.住房补贴

 二、多选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下列哪些属于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ABCD)

A.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B.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C.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D.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下列哪些属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ABCD)

A.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B.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C.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D.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        ,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ABC)

A.配偶B.子女C.其他特定关系人D.同事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国有资产        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ABC)

A.委托B.租赁C.承包D.以上都不是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不得有以下哪些职务消费行为:(ABCD)

A.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B.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C.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D.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下列哪些行为违反此项规定:(ABCD)

A.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B.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C.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D.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的        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ACD)

A.党委(党组)书记B.纪委书记C.董事长D.总经理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 (ABCD)处理。

A.警示谈话B.调离岗位C.降职D.免职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ABCD)

    A.兼职   B.投资入股  C.国(境)外存款 D.购置不动产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    (ABCD)   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A.商业秘密  B.知识产权 C.业务渠道D.内幕消息

11.下列哪些人员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适用对象: (ABCD) 。

A.国有独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B.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C.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D.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 (ABD)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A.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    B.年度述职述廉C.晋升职务             D.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

 三、判断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A)

A.对          B.错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A)

A.对          B.错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A)

A.对          B.错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B)

A.对          B.错

正确答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不得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A)

A.对          B.错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A)

A.对          B.错

7.某重型电机厂亏损严重,拖欠职工半年工资,在此期间,厂长新购买一辆小汽车。该行为是否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A)

A.是          B.否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A)

A.对          B.错

9.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该行为是否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A)

A.是          B.否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可以不予清退。(B)

A.对          B.错

正确答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A)

A.对          B.错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A)

A.对          B.错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A)

A.对          B.错

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即使离职后也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A)

A.对       B.错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可以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中投资入股。(B)

A.对       B.错  

正确答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中投资入股。

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可以在其他企业中兼职,但不能擅自领取薪酬。(A)

A.对      B.错

新增(单选9,多选12,判断3)

单选9题

1、《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C)活动。

  A、文体健身  B、无偿咨询   C、有偿中介

2、《廉政准则》规定,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B)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A、朋友    B、党员领导干部    C、亲戚

3、对《廉政准则》参照执行的范围,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B)

  A、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B、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C、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4、(A)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宜,自觉接受监督。

  A、党员领导干部  B、科级以上干部  C、县处级以上干部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中“特定关系人”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近亲属以及(C)。

  A、国有资产出资人 B、朋友、战友、同学等 C、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D、国有资产监管人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C)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A、全部扣发  B、减发  C、减发或者全部扣发  D、不减发或者扣发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B)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三年内  B、二年内  C、三年内   D、终身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B),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A、廉洁自律行为  B、廉洁从业行为  C、遵纪守法行为  D、克己奉公

9、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C)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A、五年内  B、离职前  C、终身  D、十年内

多选12

1、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下列那些行为属于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ABCD)

  A、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B、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C、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D、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2、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ABCD)行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

  A、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B、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C、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D、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关联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3、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ABCD)

  A、将履行工作职责之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B、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C、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D、大操大办婚丧事宜。

  4、加强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ABCD)

  A、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B、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C、用公款支付与业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D、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5、下列哪项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的主要责任人(ABC)

  A、党委(党组)书记B、董事长C、总经理D、纪委书记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ABCD)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A、兼职                B、投资入股C、国(境)外存款      D、购置不动产

  7、下列哪些人员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使用对象(ABCD)

  A、国有独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B、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C、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D、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8、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以权谋私行为的规定有:(ABCDE)。

A、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住房

B、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

C、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

D、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E、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9、以受贿论处的行为主要有( ABC )

A、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的

B、退(离)休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的

C、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共产党员,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

1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ABCD)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A、民主推荐 B、民主测评 C、组织考察 D、选举

1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ABCDEF)。

A、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B、虚报工作业绩

C、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D、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E、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F、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1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ABCDEF)。

A、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B、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C、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D、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E、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F、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判断3

1、领导干部可以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 )

2、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3、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 )

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篇5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
作者:袁世明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2019年第26期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9-053-01

        摘 要 对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现状进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重视程度不足,认识存在偏差;
教育体系不全,缺乏衡量标准等方面。本文将结合当前国有企业廉洁教育现状,分析探讨廉洁从业教育的思路与方法,为国有企业做好廉洁教育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廉洁从业 教育

        廉洁自律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积极的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效,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廉洁教育作为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是构建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重要途径。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新形势下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的过程中,如何做好廉洁教育这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们要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丰富内容创新载体,提升廉洁从业教育工作实效,营造风清气正的的良好环境,发挥廉洁文化教育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的现状分析

        当前,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工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开展情况和教育成效各有差异,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足,认识存在偏差

        廉洁从业教育对现代国有企业的发展能够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当前很多国有企业存在着廉洁从业教育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一些企业管理人员较为重视经济效益,对廉洁从业教育工作关注不足,这种错误的认知会影响教育的实施效果,不利于国有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教育体系不全,缺乏衡量标准

        廉洁从业教育是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作。但是纵观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廉洁从业教育现状来看,多具有教育体系不全的问题。专门负责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教育的人数较少,工作压力较大。廉洁从业教育实施过程中,由于教育体系不够健全、没有科学的评价与衡量标准,致使教育成效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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